又稱超窮歸納法,數學中用來證明某種類型命題的重要方法,亦稱超限歸納證法。設(X,≤)是一個良序集,對任意α∈XXα={bXb<α}稱為在X中由α所確定的截段。EX稱為歸納子集,如果對於任何α∈X,隻要截段Xα⊂E,就有α∈E。超限歸納定理斷言:設E為良序集(X,≤)的歸納子集,則EX。因為若α為X的最小元素,則由

,可得α∈ E:如果α′為 Bα={ bXb>α}的最小元素,那麼 X α'={ xXx<α′}={α}⊂ E,遂有α′∈ E。同理可得α″=(α′)′∈ E等等。容易看出, X的良序性是定理成立的重要依據,倘若把它改為 X是全序集,則 X的非空子集可以沒有最小元素,命題就不成立瞭。當 X為自然數集 N時,就得到上述定理的一個常用的特殊情況,稱為數學歸納法,表述為:若 EN,滿足①0∈ E;②對於任何 nN,如果由一切小於 n的自然數 kE,可以推出 nE,則 E= N。其中一切小於 n的自然數 kE相當於 N nE,而0∈ E則是 的結果。在引進“類”概念的前提下,超限歸納定理可以敘述為:設 C是一個序數類,如果①0∈ C;②若α∈ C,可得α′=α+1∈ C;③若α為極限序數,並且對一切 β<α, βC,就必然有α∈ C,則 C是所有序數的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