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和社會通過立法,在勞動者或全體社會成員中的年老、疾病、傷殘人員或由於其他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生活發生困難時,向其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保障制度。與商業保險有所不同,它具有行政強制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性質。

  歷史發展 社會保險淵源於社會成員間的經濟互助,形成於19世紀末期的歐洲資本主義國傢。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勞動人民經常處於失業、貧困的狀況,常常自發地地組織一些經濟互助活動,以解決因疾病、工傷、死亡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難。一些國傢的工會對這些群眾互助加以發展,成立帶有保險性的組織,如由勞動者交納保險費的疾病基金會等等。有些雇主協會則負責經營工傷方面的保險。1883~1889年,德國俾斯麥政府迫於工人運動和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等壓力,先後頒佈瞭《疾病保險法》、《傷害保險法》、《殘廢和老年保險法》,使德國成為最早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傢。隨後,英國、法國、瑞典、瑞士、意大利、美國和日本等國傢相繼建立起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資本主義國傢中,有49個國傢設有疾病保險,41個國傢設有養老保險,53個國傢設有殘廢保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達資本主義國傢普遍實行社會保險,並增加項目,擴大范圍,將社會保險納入社會保障制度或社會福利計劃。

  蘇聯在沙俄時代的1903年,制訂瞭企業主對重工傷者承擔責任的法律草案。1917年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不久,蘇維埃政府陸續頒佈瞭一系列社會保險法令,把重傷、疾病、老年、殘廢、懷孕和分娩等都列入保險范圍,保險對象包括所有勞動者及其傢庭、獨身母親、孤兒和失業者。20年代中期,所有企業和國傢機關實行瞭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東歐各國也對舊的保險制度進行瞭改造,建立瞭項目比較齊全、水平比較高的新的社會保險制度。隨著民族獨立解放運動的發展,許多殖民地國傢陸續宣佈獨立,社會保險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不同程度的推廣。全世界已有140個以上的國傢實行瞭不同內容和形式的社會保險制度。

  內容 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內容不盡相同,歸納起來主要有:①老年保險;②醫療保險;③疾病保險;④傷殘保險;⑤就業傷害保險;⑥失業保險;⑦生育保險;⑧遺屬保險;等等。

  性質和作用 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險各有不同的特點、性質和作用。資本主義國傢的社會保險,首先是一部分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社會支付形式。社會保險的經費來源主要有:①工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形式上表現為工資以外的額外收入,實際上是工人應得的一部分工資。②資本傢為職工繳納保險費。這也是應該作為工資的一部分支付給工人的,但是資本傢把它計算在成本中,把負擔轉嫁給廣大消費者。③國傢財政補貼。它來源於稅收,很大一部分負擔仍然落到工人身上。這3個方面都是資產階級把工資低於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差額,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徑,先從工人手中取得,再以保險的形式不同程度地給予工人。它一方面是為瞭社會資本再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客觀要求。資本主義國傢的社會保險是資本積累的條件和結果,根源在於雇傭勞動制度。資產階級為瞭在相對過剩人口中尋找廉價勞動力,剝削更多的剩餘價值,通過舉辦社會保險,使勞動者不致於因勞動能力的喪失等原因而無法生存下去,影響資本主義產業後備軍的存在,以適應資本積累的需要。資本主義社會保險起著緩和階級矛盾,維持資本主義社會“安全”和統治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保險是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一種分配形式。它適應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需要,作為社會化大生產的必要條件而存在。社會的成員以勞動為謀生手段,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當社會成員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待業,不能從按勞分配的渠道以貨幣工資的形式獲得生活資料時,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由國傢和社會通過保險和其他物質幫助給予保障。社會主義國傢的社會保險,不反映任何剝削關系,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需要的生活資料,主要部分以工資形式分配給勞動者,另一部分以社會保險和其他輔助的補充形式分配給勞動者。它起著鼓勵勞動、促進生產、實現人的基本權利、使社會穩定發展等作用。

  中國的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中國處於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條件下,基本上沒有建立起社會保險制度。除瞭少數官辦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個別民族資本的大型企業有一些零星的保險福利待遇外,絕大多數企業的職工在遇到生育、年老、疾病、死亡、傷殘等情況時,沒有任何生活保障。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為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進行瞭長期的努力。1922年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擬定的《勞動法案大綱》,提出瞭一系列社會保險的規定,並號召全國工人開展勞動立法運動。1925年,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鬥爭決議案》明確提出“應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使工人於工作傷亡時,能得到賠償,於疾病失業老年時能得到救濟”。此後從1926年的第三次全國勞動大會到1929年的第五次全國勞動大會,都提出瞭實行社會保險的具體要求,並通過瞭一系列決議案。在中國共產黨創建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社會保險制度得以逐步建立。中央蘇區的工農民主政府成立後,於1930年頒佈瞭《勞動暫行法》,作出瞭一系列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1931年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和頒佈瞭《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1933年作瞭修訂),其中有關於社會保險的內容。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晉察冀邊區、晉冀魯豫邊區、蘇皖邊區和其他邊區的民主政府都有社會保險的規定。在東北解放區,1948年東北行政委員會頒佈瞭《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解放區迅速擴大,不少地區和產業都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先後參照東北行政委員會的條例,制定瞭本地區、本部門的社會保險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於1951年正式頒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4~1982年,歷次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都有關於社會保險的規定。根據憲法,政府陸續頒佈瞭一系列社會保險的專門法規,建立並逐步完善起社會主義的社會保險制度。70年代末期以後,社會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與發展。

  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有關方面共同組成的保險系統,它包括勞動者生育、年老、疾病、死亡、傷殘、醫療、療養、休養等項待遇和各項集體保險事業。在不同經濟形式的部門、企業和單位所實行的社會保險辦法不盡相同,政府分別制定瞭相應的條例、法規:①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實行的是1951年正式公佈、195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是中國實施范圍最廣、保險項目比較齊全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1978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瞭社會保險制度。②在國傢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實行的是以單項法規頒發的社會保險辦法。例如,1950年政務院批準、內務部公佈施行的《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條例》,1952年政務院頒發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措施的指示》,1978年國務院頒佈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等。③大部分集體所有制企業(主要是區、縣以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行社會保險。一部分集體所有制企業(主要是區、縣以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的主要是退休養老保險、醫療和疾病保險。④勞動合同制職工主要實行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辦法。⑤中外合營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按照1980年國務院制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文實施。⑥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對農民(包括鄉鎮企業職工)主要實行退休養老、合作醫療、救災保險等。一些經濟水平較高的鄉、村,實行病殘、死亡、生育等項保險。

  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性質和作用,體現瞭國傢和社會對勞動者與全體社會成員的關心,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統籌兼顧全國人民生活,首先是工農生活;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豐富各項社會保險內容,提高社會保險待遇;實行專門機構的專業管理與群眾參加管理、監督相結合;勞動保險費用主要由企業或國傢負擔;既要有利於保障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中國的社會保險具有保障公民權利和職工生活,促進生產發展、計劃生育、社會穩定、精神文明建設等多方面的功能。

  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城鎮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勞動者、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職工以及待業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尚不健全;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還沒有建立起來;退休養老保險社會化水平低,保險程度較差;職工個人在業期間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義務,沒有長期積累的儲備基金;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的需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