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因工造成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給予的經濟保障。1889年起源於德國,已推廣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傢和地區。傷殘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方式,通常與老年、遺屬保險並為一體。在許多國傢,傷殘被作為提前喪失勞動能力按退休對待,傷殘補助金有早期支付的退休金的含義;有些國傢視傷殘為長期或永久性的疾病,通過長期地延長疾病補助金的方式支付傷殘補助金,直到傷殘者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才改為支付退休金。

  享受傷殘補助金的條件,通常要經過對傷殘殘的評估(見傷殘評定),根據殘疾程度來確定。殘疾程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大多數國傢規定享受部分傷殘補助金的條件為喪失勞動能力的2/3以上,隻有極少數國傢把這一標準降到1/2以下。享受全額傷殘補助金的條件,通常都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100%。許多國傢還規定享受傷殘補助金者,在傷殘發生時已交的保險費必須達到一定期限,或規定就業、居住達到一定期限。

  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者提供的全額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在絕大多數國傢等同於退休金的水平。部分傷殘補助金則根據勞動能力的損失程度,按照全額傷殘補助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少數國傢,對殘疾程度較輕者支付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有些國傢對於從事危險、艱苦職業的工人,給予較高標準的傷殘補助金。

  中國的傷殘保險制度規定,非因工負傷者治療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疾病保險待遇處理,發給疾病補助金或疾病救濟金。醫療終結後被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