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刑律對於 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給予特殊照顧的制度。對於這些權貴人物來說,就是一種特權。

  八議包括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親”指皇室一定範圍的親屬;“故”指皇帝的某些故舊;“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賢人君子;“能”指“有大才業”,能整軍旅、蒞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功”指“有大功勳”者;“貴”指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勞”者;“賓”指“承先代代之後為國賓者”(《唐律疏議·名例》)。這8種人犯瞭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他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報到朝廷,由負責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這8種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減一等論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們犯十惡罪,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八議制度起源於周代。《周禮·秋官·小司寇》有“以八辟麗邦法”的記載。辟即法, 八辟即議親之辟、議故之辟、議賢之辟、議能之辟、議功之辟、議貴之辟、議勤之辟、議賓之辟。秦用商鞅變法,強調“一賞、一刑、一教”,“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書·賞刑》),因此沒有在刑律上對特殊人規定特殊照顧的八議制度。漢承秦制,也沒有八議制度,但有對高級官吏犯罪給予特殊照顧的事例。漢高祖八年(公元前199)“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漢書·高帝紀》)。以後在宣帝、平帝、光武帝時都有類似詔令。東漢時屢有八議的議論(《九朝律考》)。在律典內明文規定八議,是從魏開始。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隋、唐、宋、遼、金、元、明、清都有八議。但各朝規定不盡相同。大體說來,隋較唐寬,宋抄襲唐,明、清則轉趨於嚴。唐、宋的君主比較重視八議的規定,為的是防止人們“有輕吾爵祿之心”(《宋史·刑法志》)。唐貞觀二年,岐州刺史鄭善果犯罪拘囚,太宗提出善果的官品不低,不應與諸囚為伍,並要求自今三品以上犯罪聽於朝堂俟進止。宋政和間有品官犯罪、不得和常人一樣加訊的詔令。明、清則不同。清錢大昕《十駕軒養新錄》載:“明名例律雖載八議之條,乃戒治獄官勿許引用”,《大清會典》有“八議之條……不可為訓”的話。清雍正六年三月,世宗給內閣的諭旨說:“八議之條……我朝律例雖仍載其文,而實未嘗照此行者,蓋有深意焉。”所謂深意,實際是要求顯貴率先奉法,一切聽命於皇帝。歷史表明,在封建國傢發展的過程中,王權伸張總是通過剪除或削弱權勢熾盛的達官顯宦來達到的。封建末期的明、清王朝,要竭力鞏固君主專制權力,因此不重視以維護達官顯宦為目的的八議制度,是很自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