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不能繼續進行,因而結束執行程式。它和中止執行不同,中止執行是暫時停止執行程式,一旦引起中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執行程式即應恢復。終結執行是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特殊形式,即使以後情況變化,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式。終結執行在外國民事訴訟法上叫終止執行,也是最終停止執行程式的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終結執行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①申請人撤銷申請;②據以執行的法法律文書被撤銷;③被執行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④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況。

  終結執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決定,也可由申請執行人提出,經人民法院批準。凡決定終結執行,必須作出書面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根據上述①③④⑤項情況作出終結執行決定的,效力隻及於以後,在此以前已經執行的,仍然有效。根據②項情況終結執行程序的,效力追溯既往,因為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過去的執行失去瞭根據,應當按照執行回轉的程序恢復執行前的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