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級道德的第二個歷史形態,指適應封建社會經濟關係狀況的道德,主要包括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兩種對立的道德,地主階級的道德居於支配地位。

  封建社會道德和奴隸社會道德聯繫較密切。它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①以維護或反對宗法等級制的尊卑貴賤秩序為基本內容。地主階級道德把等級“身份”作為評價善惡、榮辱的標準,以“尊尊”、“親親”或“忠孝”、“信義”作為根本的道德原則和規範,並按宗法等級劃分不同層次的道德要求。與此相反,農民階級道德則要求求貧富均勻、貴賤同等,並依此形成瞭有別於地主階級道德的行為準則。②占統治地位的地主階級道德進一步規范化、體系化和神秘化。封建統治者借助於國傢政權或宗教組織,不僅對各種道德要求作出正式表達,形成封建“人倫”關系的規范和理論體系,而且往往假以“神意”或“天命”,將這些規范強加於人。③道德調節功能進一步強化。封建統治者一方面使道德和政治、法律、宗教緊密結合,另一方面又通過道德教育和道德修養,加強道德對人們的精神控制。

  相對於奴隸社會道德,封建社會道德的進步傾向主要表現為:地主階級道德處於更自覺的狀態,反映瞭勞動者獲得的一定的人身自由;農民階級道德包含瞭勤勞、節儉等新品德因素,具有一定的反抗剝削、壓迫和等級特權的進步作用。封建社會道德的消極方面主要表現為:地主階級道德更具有偽善和欺騙性,成為奴役人民的精神枷鎖;農民階級道德也反映瞭小生產者的狹隘、自私等落後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