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傢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傢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傢民主化程度的標誌。 政治權利是一個歷史範疇,其產生和發展與階級、國傢的產生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現代意義的政治權利,直接導源源於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的發展和資產階級爭取政治統治的需要。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統治階級基於經濟優勢,在政治上壟斷瞭一切國傢權力,人民不享有政治權利。如古希臘時期,亞裡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曾認為政治權利的分配應以人們具有的門第(優良血統)、自由身份或財富為依據。在中世紀的歐洲,政治權利帶有鮮明的宗教色彩,並成為教會推行宗教統治的道德律令。17、18世紀,資產階級把擺脫封建桎梏和消除封建社會不平等作為資本主義商品生產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創立瞭人權學說,使之成為政治權利發展的裡程碑。資產階級取得政權以後,為瞭本階級的利益,在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件中肯定瞭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等權利,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復決權、創制權和罷免權等。這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但是它又有極大的階級局限性。資本主義國傢往往以財產、教育程度、性別、種族、居住期限等各種條件限制公民尤其是廣大勞動者的政治權利,特別是選舉權。盡管工人階級及廣大勞動人民經過鬥爭,使得某些資本主義國傢作出瞭一些讓步,逐漸取消瞭對某些政治權利的限制,以緩和階級矛盾,使公民政治權利范圍逐漸擴大,但由於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瞭在資本主義社會不可能真正實現政治權利的平等。

  社會主義國傢的建立,標志著公民政治權利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經濟生活中的平等和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使公民享有並實現廣泛的政治權利有瞭堅實的基礎。社會主義國傢不僅在憲法和法律上規定公民享有廣泛政治權利,而且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不斷提供越來越多的物質的、法律的、組織的條件和設施,以保障公民行使這些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言論、集會、結社及遊行示威等權利,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傢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傢機關和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主義國傢的政治生活中,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為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