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階級以國傢的名義制定或維護的調整社會政治關係的基本準則。它是政治制度的有機構成部分,也是政治制度及統治秩序賴以確立的基本前提和條件。作為占支配地位的政治意識形態,它是評價政治統治及人們思想、行為的政治價值標準。不同歷史時期以及不同類型的國傢,往往賦予政治規範以法律的意義,以保證統治階級運用國傢強制力有效地控制社會政治秩序。

  政治規範對政治關係的調整分3個層次:①通過政治統治原則和方法的規定,確立政治關係的基本性質。內內容包括國傢政權的性質、任務、目標、政治統治基本原則與要求、根本的政治統治方式等。這是最高層次的政治規范,它調整的是統治階級與社會的關系及統治階級內部權力分配關系。②通過政治體制及其運行機制和程序的限定,確立政治關系的實際形態。內容包括政治運行過程中各政治主體間關系、政治主體內部關系等。這一層次的政治規范調整的是各政治團體之間、政府機構之間在政治實踐活動中的關系。③通過對政治主體及其行為的規約,維持現存的政治關系和程序。內容包括公職人員尤其是政治領導者的行為規則、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它調整的是社會政治生活中人們之間的各種具體的個別的政治關系。

  政治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部分,是社會規范的主導和核心。它與道德、法律等社會規范有密切的關系,但又有區別。任何社會的統治階級除瞭運用政治、法律規范約束和控制人們的政治行為外,還以一定的道德規范調節社會政治關系。雖然許多政治規范是約定俗成的,具有道德的意義,但道德規范與政治規范屬於不同的范疇。在政治關系的調整方面,道德規范隻是一種重要的輔助工具。人們常將專門調整政治關系的道德規范稱為政治道德。政治規范也不等同於法律規范。政治規范除瞭法律形式外,一定社會中的政治文化也起政治規范的作用。

  政治規范在不同類型的國傢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形式。社會主義國傢的政治規范體現的是無產階級和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它與歷史上任何剝削制度國傢的政治規范有著本質的不同,其歷史任務和目的也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