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司法權的國傢機關。狹義僅指法院,廣義還包括檢察機關。在資本主義國傢,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互不從屬;在社會主義國傢,司法機關從屬於國傢權力機關而相對獨立於其他國傢機關。

  法院行使司法權,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選舉案件等。有些國傢的法院還處理一些非訴訟性的事務,如登記財產,公證結婚,檢驗遺囑,處理遺產,頒發禁令、執行令、人身保護狀和調卷令等,有的還擁有司法審查權。依據不同標準,可以將法院分為:①初初審法院、上訴審法院和終審法院;②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如軍事法院、憲法法院、行政法院等);③聯邦法院和州法院;④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某些國傢的行政法院屬於行政系統,如法國。各國的審級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級二審制(如原蘇聯)、三級三審制(如法國)、四級三審制(如日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和法院獨立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審理、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等原則。各國法官的產生,或是由國傢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機關、法官委員會、選民選舉。中國的法官一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西方國傢多數實行法官終身制。有些國傢雖然規定法官任期,但任期一般較長,而且可以連任,如瑞士聯邦法官任期6年,日本一般是10年。一般還對法官實行專職制、退休制和高薪制。

  檢察機關的職責是代表國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監督審判活動等。但是有的國傢不獨立設置檢察機關,將檢察官附屬在法院系統內,或歸屬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有些國傢對檢察官實行一體化原則,所有檢察官受總檢察長領導。出任檢察官一般有嚴格的資格限制,有的國傢規定在其任命之前須任辯護律師或法官等職若幹年。西方國傢的總檢察長一般由內閣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按國傢公務員的規章辦理,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原蘇聯的總檢察長由最高國傢權力機關任命,上級檢察長任免下級檢察長須報總檢察長批準。中國的檢察機關是從屬於國傢權力機關,而獨立於其他國傢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法院平行。檢察人員由各級國傢權力機關任免,檢察長的任免報上級國傢權力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