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國傢公務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有所限制的人事行政制度。回避的形式有:①親屬回避,凡有夫妻關係、夫妻雙方的近親關係、兒女姻親關係的公務人員,不得擔任有直接隸屬關係或監督關係的職務。②地區回避,公務人員不得在本籍或原籍擔任職務。③執行公務回避,公務人員不得參與處理涉及與己有夫妻關係、夫妻雙方近親關係、兒女姻親關係、本族親屬關係的問題。

  中國歷史上有過比較完善的回避制度。東漢後期提出過官員任用的回避問題,如《《三互法》中規定,婚姻之傢與兩州之人不得相互為官。隋朝把易地作官立為定制,連曹椽小吏也盡量任用外郡人。清朝規定官員須五百裡隔省為官,回避原籍或寄籍,州縣佐僚不得在本州縣及距本籍三百裡內為官。但是,封建社會宗族血緣關系甚深,回避制度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現代許多國傢都有公務人員回避的規定。如奧地利《官員法》規定,凡有夫妻關系、姻親關系或承嗣關系的官員,不得在有直接隸屬關系、監督關系以及管理錢財帳目的同一機關工作。日本《國傢公務員法》規定,任命人事官,其中不得兩人同屬一個政黨或為同一大學學部畢業。蘇聯行政法規定,有血親和姻親的近親屬,同時擔任的職務有直接隸屬關系或監督關系的,他們不得在同一機關中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促進國傢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健全幹部人事管理制度,人事部於1991年頒發瞭《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回避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國傢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應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包括擬制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近姻親關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國傢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間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不得在其中一方從事人事、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單位中任職。規定指出國傢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在職務回避時,職務級別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的一方回避。職務級別相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的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