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科學的一個分支,研究人類心理異常現象,包括認知活動、情感活動、動機、意志行為、智力,以及人格特徵等的異常改變的發生、發展和變化規律。又稱病理心理學。主要任務是:研究各種心理過程異常的表現及其產生的機制;人格異常的形成過程及其機制;各種心理活動異常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等關係的規律;提供制定劃分心理異常標準的有效方法;提供消除各種異常心理活動的方法和措施的理論依據等。

  判斷心心理活動的標準 判別心理活動正常與否,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原因之一,人類的心理活動非常復雜,受到許多因素包括個人的主觀體驗、客觀的社會文化背景等的影響。其二,正常和異常之間的差別往往是相對的,很難找到一條截然的分界線。因此很難制定一個統一的、公認的判別正常與異常心理的標準。目前,判斷心理活動正常與否,常用的有以下幾種標準:

  ① 統計學標準。判斷一個人的心理是否正常的一個標志,就是拿他的心理特征與大多數人的心理特征進行比較,看在某種情況下,他的心理特征與大多數人是否一致。人類心理特征的分佈呈常態曲線,多數人是居中的,即接近於平均數,僅極少數人偏於兩個極端。將次數分配居中者劃為常態,而居於兩端者為變態的方法,稱為統計學標準。但所謂“與大多數人不一致”,並不意味屬於病態。例如智力的常態分配即如此,智力超常的應說是更為理想的狀態。

  ② 社會適應性標準。人生活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正常情況下,每個人都能通過自己的社會實踐,把社會的需要與要求經過社會內化作用而變為自身的需求,使其行為準則、道德規范、價值觀念等符合社會的要求。這樣,人與其所生活的社會環境就能協調一致。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準則、道德規范、價值觀念與社會的客觀需要不符,不能為別人所理解,他也不能理解別人,這人就不能適應社會環境。按社會適應性標準,則應考慮此人的心理活動與行為屬於變態。但回顧歷史,許多思想先進的人物曾為當時社會所不容,所以這個標準也存在問題。而且這種標準隻是相對的,隨時間、地點、社會文化等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③ 個人經驗標準。每個人都能意識到自身的心理活動,同時也能根據對自身心理活動的體驗來體察別人的心理活動。因此,對何謂異常的心理活動,每一個人的心裡實際上都有一個標準。這是一種以一般人的心理活動與行為作為參照,進行對比的方法。但這種標準的主觀性較大,易受自己的觀點及情緒狀態的影響,有可能將那些與自己體驗或表現不同的人當作是變態的。因而這標準不宜作為學理討論和醫學實踐的依據。

  ④ 客觀檢查指標的標準。這包括兩種內容。其一為醫學檢查的標準。腦的生理功能和組織結構受到損害,往往會影響心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顱腦有損傷、中毒、感染、營養缺乏、代謝障礙、遺傳疾病等時,心理異常的發生機率就要增加。但在許多情況下,心理異常(根據其他標準判定的)和病理上的發現並不平行,故這種標準的應用是有限制的。其二為心理測驗和實驗的標準。通過心理測驗工具和心理實驗儀器的檢查,來判定人的心理活動和行為是否正常。此種檢查方法,能給人們提供比較客觀的數據。智力測驗、記憶測驗、人格量表等均屬於此類檢查。但這些測驗實際上都是根據統計學原理設計的,因而這個標準也存在和統計學標準同樣的缺點。而且由於心理活動本身十分復雜,很難隻借助於簡單的工具或儀器測試出來。而且,還有許多心理活動和行為,至今尚不能靠測驗的方法來判斷。因此,這種標準也有其局限性。

  綜上可知,很難找到一個十全十美的標準來劃分心理活動的常態和變態。對公認的心理變態上述幾種標準均適用。但在臨界(邊緣)狀態時則依哪一種標準都難以判定。此時需同時應用幾種方法來綜合分析,才能作出判斷。

  心理異常的表現 十分復雜,從最簡單的心理過程,如感覺、知覺,到復雜的認知過程,如記憶、表象、思維、想象等;從情緒、情感活動,動機,意志行為,到智力結構和人格特征等各個方面都可以表現異常。最常見的有感覺、知覺過程中的錯覺、幻覺;記憶過程中的遺忘;思維過程中的妄想、邏輯障礙、聯想障礙;感情過程中的焦慮、抑鬱、恐懼等情緒狀態;意志行為中的興奮躁動、呆滯少動、離奇行為等;智力中的發育遲滯、癡呆;人格特征中的人格障礙(變態人格)等等。變態心理學即研究上述心理異常表現,以及與其相關的神經癥、心身疾病、精神分裂癥、抑鬱和自殺、嗜酒、吸毒、犯罪、人格障礙、性欲反常、智力落後等。

  變態心理學的研究方法 主要有個案調查及觀察法和實驗法兩種。個案調查及觀察法是對心理異常者的生活經歷、周圍環境、傢庭、社會關系、教育、經濟狀態、生活中重要事件、精神創傷、人格特點等進行調查,同時直接觀察心理異常者的行為方式,觀察他們對各種情況的態度及反應,然後進行綜合分析。實驗法是隨不同的研究內容,設計不同的實驗方法,選擇不同的實驗對象。若實驗有害於被實驗者,而某些人類的精神障礙有相應的動物模型,也可選用動物實驗,如用動物做實驗性神經癥研究。

  心理異常的原因 可分為生物的、心理的和社會文化的三種。生物因素包括顱腦及軀體疾病、遺傳缺陷、生物化學變化(尤其是中樞神經遞質的變化)等。心理因素包括各種精神刺激和人格特征。不同的社會文化因素,可以形成不同的心理問題和不同的心理異常表現。如酒精依賴、藥物濫用、吸毒、性變態者在西方國傢多見,而癔病在中國較多見,尤其農村更多。上述3種因素往往同時或共同在一個人身上起作用而導致心理異常。

  目前,心理異常的解釋有以下幾種理論(模式):

  ① 生物學模式。偏重於用軀體因素(或稱生物學因素)來解釋各種心理異常和精神障礙,並著重於采用生物學的方法來加以消除。此模式亦稱變態心理學的醫學模式。代表人物是E.克雷佩林。

  ② 心理動力學模式。以精神分析學說為代表。強調無意識領域中的心理沖突在造成心理異常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認為人們內心的沖突是各種精神疾病的根源。代表人物是S.弗洛伊德。

  ③ 行為(學習)模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除瞭直接由生理因素決定的能力以外,都是通過學習和訓練而獲得的。心理變態可以看作是沒有學習到好的行為或學習到不好的行為。因而,同樣也可以通過學習來調整和改造它們,並建立新的健康的行為來代替它們。代表人物是B.F.斯金納。

  ④ 人本主義模式。認為人都具有很大的潛能,能夠意識到自身的各種變化,能理解自己的需要,能分析自己的行為,能為解決自己的問題而作出正確的抉擇。認為每一個人都有自我實現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的各種潛能,而成為一個具有真實力量、能夠自我指導和自我實現的人。如果一個人在生活中遭到挫折,遇到重大的精神創傷,內在的潛能就不能發揮出來。這樣的人非但不能成為自我實現的人,而且很可能出現心理異常。與此模式有關的治療方法主要是咨客中心療法,或稱非指導性治療。代表人物是C.R.羅傑斯。

  ⑤ 社會(學)模式。認為大多數的變態心理活動與行為都是人們社會文化生活的產物。而引起心理異常的主要社會文化因素,是重大的社會變動、都市化、工業化、社會各階層的差別等。心理活動和行為的變態,並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社會病態的反映。在治療措施上不應當隻註意病人,而應當從整個社會著眼,應當重視心理衛生工作。

  ⑥ 生物-心理-社會模式。認為人的任何心理異常現象的產生,都絕不是單一的因素造成的,而是生物的、心理的和社會的三方面因素相互影響、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應該用綜合分析的觀點來對待心理異常,並用綜合治療的方法來治療、矯正心理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