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泛美聯防公約》或《裡約熱內盧條約》。多明尼加、瓜地馬拉、哥斯大黎加、秘魯、薩爾瓦多、巴拿馬、巴拉圭、委內瑞拉、智利、洪都拉斯、古巴、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墨西哥、海地、烏拉圭、美國、阿根廷和巴西等19國,於1947年9月2日在巴西裡約熱內盧簽訂。1948年12月3日生效,條約未規定有效期限。後來加入條約的國傢有尼加拉瓜、厄瓜多爾、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巴哈馬聯邦。古巴於1962年1月被開除。

  條約主要內容是:“任何一國對對美洲一國的武裝攻擊應視為對全體美洲國傢的武裝攻擊,各締約國承諾行使其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以援助對付攻擊”;任何一個美洲國傢的領土完整、主權或政治獨立遭受“非武裝攻擊的侵略的影響”或其他“威脅”時,締約國應立即商定“共同防禦”措施。

美洲國傢間互助條約適用范圍圖

  該條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為控制美洲國傢和維持它在西半球霸主地位而簽訂的地區性軍事聯盟條約。美國多次援引該條約對拉丁美洲國傢進行控制和幹涉。70年代以來,隨著拉美民族民主運動的高漲,美國的霸主地位日益削弱。1975年7月,在美洲國傢組織外長會議上,多數國傢不顧美國的反對,簽署瞭《美洲國傢間互助條約修改議定書》,對《美洲國傢間互助條約》的防區范圍和表決制度作瞭修改,並增加瞭“意識形態多樣化”、“集體經濟安全”、“反對經濟侵略”等原則。由於迄今未獲三分之二成員國批準,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