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澳新美條約》。由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於1951年9月1日在美國三藩市締結,1952年4月29日生效,條約未規定有效期限。

  條約由序言和正文11條組成。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將保持和發展它們單獨及集體的抵抗武裝攻擊的能力”;“每一締約國都認為在太平洋地區對任何一締約國的武裝攻擊都將危及它自己的和平與安全,並宣佈將按照它的憲法程式採取行動,去應付共同的危險”;“對任何一締約國的武裝進攻,應認為包括對任何一締約國的本土或或它在太平洋上所管轄的島嶼領土,或它在太平洋上的武裝部隊、公有船隻或飛機的武裝進攻”。該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為瞭在太平洋地區爭奪中間地帶和鞏固自己的霸權而建立的一系列軍事聯盟中的一個環節。條約締結以來,締約國進行瞭一系列軍事演習,其中規模較大的有1980年美、澳、新、日、加(拿大)在夏威夷附近舉行的環太平洋演習和1981年舉行的代號為“燈塔羅盤81”的海空聯合演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