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7~1733年英國在北美東起大西洋沿岸西迄阿帕拉契脈的狹長地帶建立的13個殖民地。它們是:佛吉尼亞、麻塞諸塞、康涅狄格、羅德島、紐約、新澤西、特拉華、新罕佈夏、賓夕法尼亞、馬裡蘭、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佐治亞。上述殖民地最初建立時分4種類型:公司特許殖民地、業主殖民地、英王直轄殖民地與自治殖民地。為加強控制,1752年後,除羅德島、康涅狄格兩個自治殖民地和賓夕法尼亞、馬裡蘭、特拉華3個業主殖民地外,其餘8個殖民地都成為英王直轄殖民地。殖民地最最高行政首腦稱總督,握有軍事、政治、財政大權,代表英王進行統治,下設參事會協助總督管理。1619年,弗吉尼亞首先成立維護資產階級與種植園主利益的議會,繼而其他各殖民地也相繼成立議會。殖民地議會在不與宗主國法律相抵觸情況下,具有頒佈法律、征稅、分配殖民地經費等項權利。它們日後發展成為殖民地人民爭取自身權利,維護殖民地人民自身權益的機構。

  社會結構 殖民地的民族成分十分復雜,除印第安人、黑人外,還有法國人、荷蘭人、德意志人、瑞典人、瑞士人、蘇格蘭人、愛爾蘭人和英國人等。其中英國移民最多。殖民地的人口在1750年時約為238.4萬人,其中黑人人口38.4萬人。殖民地的階級結構也很復雜,但總的來說也是屬於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的社會,剝削與壓迫亦十分嚴重。它的社會結構猶如金字塔,頂端是大商人和大種植園主,中間是小土地所有者、小工廠主、技師、自耕農等,再下面是佃農、雇農、漁民、手工業者、工匠、學徒等,壓在最底層的是契約奴、黑人。印第安人則是屠殺與剿滅的對象。殖民地人民反抗英國殖民統治與壓迫的鬥爭,與反對殖民地的剝削者的鬥爭交織在一起貫穿於這一時期的始終。1681~1691年的J.萊斯勒起義與1767年的培根起義是早期兩次最大的革命運動。

  經濟 殖民地經濟以農業為主,工商業也有一定的發展,總的來說是處於商業資本主義階段。由於自然、地理條件迥異及居民成分的不同,南部、北部的經濟也呈現出差異,南部以種植園經濟為主,北部除發展多樣性的農業生產外,新英格蘭地區的捕魚、造船、航運以及販奴等亦很發達。中部盛行大莊園土地制,糧食生產十分豐富,有“面包殖民地”之稱。工業上處於手工工場階段,18世紀50~60年代,盛行分散的手工工場制度。波士頓、費拉德爾菲亞(費城)、紐約等城市逐漸發展成為殖民地的工業中心。然而,英國為瞭加強對殖民地的統治,極力壓制殖民地經濟發展,並制定瞭一系列的條令與法案,如航海條例、制帽條例、制鐵條例、糖蜜條例等。七年戰爭後,英國更加變本加厲地壓迫殖民地,殖民地人民反抗宗主國的鬥爭日益迅猛、激烈,1765年反對印花稅條例的鬥爭、1770年波士頓人民反抗英國殖民當局制造波士頓慘案的鬥爭、1773年波士頓的傾茶事件等,把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鬥爭推向高潮。最後導致瞭北美獨立戰爭的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