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開元年(713~741)前後征納賦稅時以不同實物折納的一種制度。亦稱折造、變造。

  折納在南北朝時期即已實行。南朝各地區生產的地方性很強,產品種類較多,交換關係也比較發達,因此,折納較為盛行。除納佈代租外,還以米折佈,收雜物當租,以錢折租。北朝也曾折絹為谷,以錢折絹。

  唐朝在武則天統治時期已在江南地區實行納佈代租。新疆吐魯番曾出土光宅元年(684)婺州信安縣(今浙江衢州)顯德鄉梅山裏祝祝伯亮租佈一端。中宗神龍(705~707年)以後,又以義倉之粟,變米納京師,當時謂之變造。開元四年,停義倉變造。至二十一年,因關中糧食不足,乃用裴耀卿為相,次年為江淮以南迴造使,廣運江淮義倉變造米。

  開元二十五年,由於西北地區農業的發展與和糴的實行,關中糧儲豐富,江淮糧食漕運量得以減少。唐政府進一步調整各地折納實物的規定:關內諸州庸調資課,根據實價變粟取米送京,路遠的則就地收貯以充隨近軍糧;河南、河北應送含嘉、太原等倉租米,折粟留納本州;河南、河北不通水運的州,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唐初以來,實行於江淮一帶的變造制度,進一步在關中和河南、河北推廣。同時還規定,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佈。天寶四載(745)韋堅又請於江淮轉運租米,取義倉粟轉市輕貨。江淮一帶的迴造制度,又有瞭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