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維埃俄國解決土地問題的法令。全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第2次代表大會根據В.И.列寧的報告,於1917年11月9日淩晨通過。《土地法令》規定,立刻無償地沒收地主土地,把地主的田莊及一切皇室、修道院、教堂的土地,連同耕畜、農具、莊園建築和一切附屬物,一律交給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支配。法令宣佈實行土地、森林、礦藏、水流等資源國有化。永遠廢除土地私有權,禁止買賣、出租和出典土地。所有的土地和地下的寶藏都是全民的財產。土地平均使用,按勞動定額和消費定額把土地分分配給勞動者。在制定法令過程中,列寧采納瞭社會革命黨人制定的《根據242份地方農民代表蘇維埃委托書擬定的農民委托書》,將其列為法令的第4條。土地法令的基本原則在1918年的《土地社會化法令》和1922年的《土地法大綱》中進一步具體化。土地法令的實施使俄國農民無償地得到1.5億公頃土地。農民因贖地而欠下的30億盧佈債款也被取消。土地法令消滅瞭俄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階級,使蘇維埃得到勞動農民的廣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