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改名為美蘇減少戰略武器會談。從20世紀60年代始,蘇美兩個超級大國在謀求約束對方、同時又不損害自身戰略地位的前提下,就一定範圍內有限度地控制戰略武器競賽所進行的“馬拉松”式談判。1964年初,美國向蘇聯提出就限制戰略武器問題舉行談判,1969年10月25日雙方達成協議,於1969年11月17日在赫爾辛基開始會談。

  第一階段談判(11969年11月17日至1972年5月) 此階段談判先後在赫爾辛基和維也納舉行,談判的中心內容是“凍結”蘇美戰略武器數量。共舉行7輪120餘次全體會議,提出瞭草案。1972年5月26日,美蘇兩國首腦在莫斯科簽署美蘇《關於限制反彈道導彈系統條約》和《關於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臨時協定》和一個補充議定書。1972年10月3日開始生效。

  《條約》規定:在以各自首都為中心,半徑150公裡內,雙方可以部署不超過100枚反彈道導彈及6部反彈道導彈雷達;在一個半徑為150公裡的洲際導彈基地附近,可部署不超過100枚反彈道導彈、2部大型反彈道導彈雷達和18部較小的雷達;條約為無限期有效。

  《臨時協定》規定:雙方把以地面為基地的洲際彈道導彈固定發射器凍結在1972年7月1日的水平上,即蘇聯為1618枚,美國為1054枚;潛艇發射的彈道導彈和導彈核潛艇凍結在1972年5月26日實有和正在建造的水平上,即蘇聯為950枚、62艘;美國為710枚、44艘。對戰略轟炸機未作限制規定。臨時協定有效期為5年。

  由於蘇美雙方都擁有大量戰略武器,同時反彈道導彈耗資巨大,雙方都不準備大量發展,因此所謂“限制”對雙方均無多大實際意義。

  第二階段談判(1972年11月21日至1979年6月14日) 談判在日內瓦舉行,中心內容是擬定一項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永久性條約”,以取代1977年10月到期的臨時協定。1974年7月,在R.M.尼克松訪蘇時,雙方同意不再簽訂《永久性條約》,而改為簽定一項有效期到1985年的《十年協定》。此後雙方代表根據1974年G.R.福特和Л.И.勃列日涅夫在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參崴)簽署的《關於進攻性戰略武器問題的聯合聲明》進行瞭長時間的會談。1979年6月14日,雙方代表完成限制戰略核武器條約文字的起草工作,並在日內瓦草簽。1979年6月18日,蘇美首腦在維也納正式簽署。

  第二階段協議包括一項有效期為5年(1985年12月31日到期)的美蘇《關於限制戰略性進攻武器條約》和一些附件,其中包括有效期為一年的議定書(1981年12月31日到期)和一項指導下一階段談判的《關於限制戰略武器談判原則和指導方針的聯合聲明》等。《條約》規定:雙方戰略武器的總限額為2250件,其中分導式多彈頭運載工具的限額為1320件。《議定書》規定:雙方在限期內不部署和不試驗機動導彈、反巡航導彈等新式導彈。

  第二階段限制戰略武器條約也是隻限數量不限質量,其分導式彈頭的限額大大高於當時雙方實有數字,雙方把不準備長期受約束的項目列入有效期僅為1年的《議定書》,為進一步增加數量、改進質量留有餘地。

  第二階段會談達成協議後,蘇美雙方宣佈將繼續進行第三階段談判。由於1979年蘇聯入侵阿富汗,談判陷於停頓。美國一方面宣稱第二階段條約已經“死亡”,同時也表示可作為“臨時性的限制措施”予以“遵守”。1982年5月,美國建議同蘇聯重開談判,強調談判目標應是“減少”戰略武器,而不是“限制”戰略武器。1982年5月31日,雙方發表聯合聲明宣佈,蘇美減少戰略武器會談於1982年6月29日在日內瓦舉行。1983年12月,蘇聯為反對美國在西歐部署新式導彈,宣佈談判無限期中斷。直至1985年3月12日,美蘇基於各自需要,在日內瓦重開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