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的根本法,規定蘇聯的社會和國傢制度、國傢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蘇聯,有聯盟憲法、加盟共和國憲法和自治共和國憲法3種。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先後頒佈過4部國傢憲法。

  1918 年7月23日,第5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蘇俄憲法》,全稱《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它宣佈“全部政權歸蘇維埃”,鞏固瞭以蘇維埃為形式的城鄉無產階級與貧農的專政。規定國傢最高權權力機關為全俄工農紅軍和哥薩克代表蘇維埃代表大會,在其閉會期間為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這部憲法在宣佈保障勞動人民民主權利和自由的同時,剝奪非勞動階級及其集團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蘇聯成立後,全蘇第2次蘇維埃代表大會於1924年1月31日通過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這部憲法主要是確定蘇聯和加盟共和國之間的權限范圍,沒有涉及社會結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問題。憲法規定,聯盟由各平等的民族自願聯合而成;在憲法范圍內,各加盟共和國均享有主權,並保有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聯盟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全蘇蘇維埃代表大會,在其閉會期間為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為保證最高權力機關既能反映蘇聯全體勞動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反映各個民族的特殊利益,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采取兩院制,由相互平等的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組成。

  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的實現,根本改變瞭蘇聯的經濟和社會結構。1936年12月5日,全蘇蘇維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會通過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這部憲法是在И.В.斯大林的參加和指導下制定的,故又稱《斯大林憲法》,包括13章,146條。它以資本主義在蘇聯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在蘇聯已經勝利為出發點,規定,“蘇聯全部政權屬於城鄉勞動者”,蘇聯的經濟基礎為“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及生產工具與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新憲法改革國傢政權的形式和政權機關代表的產生辦法,用勞動者代表蘇維埃代替工農紅軍代表蘇維埃;用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代替有限制的、不完全平等的、多級的和記名投票的選舉制度。憲法規定,國傢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蘇聯最高蘇維埃。它由享有平等權利的聯盟院和民族院兩院組成。最高蘇維埃選舉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後者地位相當於過去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憲法還對蘇聯共產黨在國傢中的領導地位作瞭明確規定。

  蘇聯的現行憲法《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是1977年10月7日由第9屆最高蘇維埃第7次非常會議通過的,有序言和9部分、21章、174條。新憲法宣佈“蘇聯已經建成發達的社會主義社會”,“蘇維埃國傢已經完成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它已成為全民的國傢”。蘇聯的國傢權力機關由勞動者代表蘇維埃改稱為人民代表蘇維埃。在其他原則性問題上,新憲法保留1936年憲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