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1933年蘇聯大規模開展的把個體小農經濟聯合為大集體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十月革命後,蘇聯存在著大量個體農戶。它們以單幹方式使用舊式農具耕種土地,產量不高,商品率極低,難以擺脫饑餓與貧困。1923年初,В.И.列寧制定通過合作社改造小農的計畫,提出自願參加、逐步過渡、形式多樣等一系列原則,為以後進行的農業集體化奠定瞭思想基礎。

  農業集體化的展開 隨著國民經經濟的恢復和社會主義工業化的發展,1927年末,工業生產達到並超過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最高水平。然而,以落後的個體小農經濟為基礎的農業,不能適應工業的迅速發展。1927年12月,聯共(佈)第15次代表大會指出,黨在農村的基本任務是把小農經濟改造為大集體經濟。大會後,黨和政府制定瞭一系列限制富農經濟的措施。但是,農業集體化尚未大規模展開。到1928年夏,參加集體農莊的農戶41.7萬,僅占農戶總數的1.7%。1928年11月,聯共(佈)中央全會決定加快農業集體化的步伐。

  1929年,在蘇聯全國范圍內,開展瞭大規模的農業集體化運動。到1930年初,參加集體農莊的農戶已占農戶總數的21%。1930年1月,聯共(佈)中央通過《關於集體化和國傢幫助集體農莊建設的辦法》的決議。決議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把全國分為3類地區,要求分別在1931年春、1932年春和1933年完成集體化任務,並指出農業集體化的基本形式是享有土地使用權和主要生產資料公有的勞動組合,即集體農莊。決議要求在運動中堅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

  農業集體化的政策和完成 在開展全盤集體化運動的過程中,蘇聯政府廢除瞭以前頒佈的有關土地租佃和勞動雇傭的法律,決定沒收富農的財產,把它轉交給集體農莊。對富農本人采取區別對待方針:逮捕法辦、遷徙到西伯利亞等邊遠地區,或安置在本地區的邊緣地帶。

  1930年春,農業集體化運動在各地蓬勃開展,但出現瞭嚴重偏差。不少領導人追求集體化速度,公然采用行政手段強迫農民加入農莊。許多地方跳過勞動組合直接組織農業公社,把農民的住宅、小牲畜和傢禽收歸公有。這些過火行為侵犯瞭中農的利益,引起農民極大不滿。1930年3月4日,聯共(佈)中央公佈《反對歪曲我黨集體農莊運動路線》的決議。此後,運動逐漸走上正軌。到1932年底,全國建立瞭21萬多個集體農莊,聯合近1500萬戶農民,占全體農戶的61.5%;集體農莊的播種面積達到9150萬公頃,占總播種面積的77.7%。1933年1月,聯共中央宣佈:“把分散的個體小農經濟納入社會主義大農業的軌道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蘇聯共產黨決議匯編》,中文版,第4分冊,第325頁)

  集體農莊的管理體制 在農業實現集體化的基礎上,蘇聯建立起農業的集中計劃管理體制。從1933年開始,國傢統一制定農業的發展計劃,實行義務交售制。1935年制定新的集體農莊示范章程,規定土地由國傢交給農莊永久使用,技術服務由國營的機器拖拉機站提供。章程還規定,(農莊按生產隊組織生產和按勞動日進行分配,莊員可以擁有宅旁園地和一定數量的傢畜傢禽。

蘇聯集體農莊莊員使用拖拉機耕地

  1937年,93%的農戶加入集體農莊,國營農場和集體農莊的耕地達到全部耕地的99.1%。集體化的任務全面完成。以後,集體農莊的經營管理和分配制度不斷有所改變,農莊的權限得到某種擴大。1969年,蘇聯制定瞭新的集體農莊示范章程。

  成績和失誤 蘇聯農業集體化運動是一場深刻的革命。它消滅瞭富農階級,把億萬個體農民引上社會主義道路。農業集體化的實現,為蘇聯農業機械化、現代化開辟瞭廣闊道路,為蘇聯的工業化創造瞭條件。蘇聯是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傢,對改造小農缺乏經驗,工作中尊重農民利益不夠,過多地采用行政命令手段。農業集體化的進程比較曲折,農牧業產量一度明顯下降,給經濟發展造成某些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