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東歐國傢為抗衡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而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1955年5月14日在華沙簽訂。全稱《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同年6月5日生效,有效期20年。根據這一條約結成的軍事政治聯盟,通稱華沙條約組織;簡稱華約。條約規定,如各締約國在條約期滿前1年未向波蘭政府提出宣佈條約無效的聲明,條約將繼續生效10年;;如締結全歐集體安全條約,本條約在全歐條約生效之日起失效。1974年4月華約政治協商委員會在討論條約延期時聲明,如將來北約解散,華約也將失效。阿爾巴尼亞從1962年起不再參加該組織活動,1968年9月宣佈退出。中國派代表列席瞭華約成立會議,並派觀察員參加1961年以前的華約政治協商委員會會議。1975年條約自動延長10年。1985年條約再延長20年,到期後還可順延10年。

  締約背景和經過 1949年初西方國傢準備簽署《北大西洋公約》,蘇聯就此發表聲明和備忘錄,指責北約是針對蘇聯的。北約簽訂後,為阻止聯邦德國加入北約,蘇聯於1952年提出締結對德和約主張,1954年提出召開歐洲集體安全會議,簽署歐洲集體安全條約等一系列建議,均被西方國傢拒絕。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國傢簽訂《巴黎協定(1954)》,決定終止對聯邦德國的占領,吸收它加入北約組織,並允許其重新武裝。在此情況下,蘇聯等8國在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舉行歐洲國傢保障歐洲和平與安全的會議,宣稱鑒於聯邦德國正在加入反對歐洲其他國傢的軍事集團和重新軍國主義化,參加這次會議的國傢將在組織武裝部隊和建立聯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來保證自己的安全。1955年3月,蘇聯東歐等8國就締結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原則和組建聯合司令部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同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協定》全部生效,5月9日聯邦德國加入北約。蘇聯等國遂於5月11~14日在華沙舉行第2次會議,14日締結《華沙條約》。

  條約基本內容 華沙條約由序言和11項條文組成。序言宣稱,由於正在重新軍國主義化的聯邦德國加入北約,從而加深新戰爭的危險,愛好和平的歐洲國傢必須采取必要步驟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維護歐洲和平。條約規定,締約國保證“以和平的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第1條)“就一切有關它們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國際問題彼此磋商”(第3條);建立“政治協商委員會”(第6條)和“武裝部隊的聯合司令部”(第5條)。最重要的軍事互助條款是:“如果在歐洲發生任何國傢或國傢集團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武裝進攻,每一締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議,以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一個國傢或幾個國傢給予援助。”(第4條)

  機構和活動 華沙條約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是政治協商委員會。由各締約國黨中央第一書記、總理、國防部長、外交部長組成,討論和決定締約國的政治、經濟、外交等重大問題。下設常設委員會、外交部長委員會、國防部長委員會、聯合司令部、聯合武裝部隊軍事委員會、聯合武裝部隊參謀部和技術委員會。華約常設機構均在莫斯科。聯合武裝部隊總司令和參謀長均由蘇聯人擔任。

  華沙條約組織成立後,逐步完善各種常設機構,經常協調對外政策,組建聯合武裝部隊,不斷更新各締約國軍隊的武器裝備,推行軍事“一體化”,舉行各種規模的聯合軍事演習。1968年8月20日,蘇聯以捍衛社會主義成果的名義,與保、匈、民主德國、波等國聯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華約在歐洲與北約形成軍事對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軍事集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