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世界各國中,法國是制定憲法最多的國傢。1789年的法國僅有一些封建專制的典章制度,沒有近代意義的憲法。1789年“三級會議”前,三個等級一致強烈要求制定憲法,以限制王權。1789年後,隨著政治形勢的變化,法國陸續制定過許多部憲法,包括: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1795年憲法(共和第三年憲法)、1799年憲法(共和第八年憲法)、1801年憲法(共和第十年憲法)、1803年憲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體決議案》)、1814年憲章、1830年的七月月王朝憲法、1848年憲法、1852年憲法、1875年憲法、1946年憲法和1958年憲法。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

  1793年憲法 法國第一部比較完整地體現資產階級政治要求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資產階級和工人農民利益的憲法。由雅各賓派控制的國民公會所制定,故又稱《雅各賓憲法》。由於內外動亂,這部憲法沒有付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對許多國傢有深遠影響。全文分兩部分:人權宣言和憲法正文。主要內容為: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財產;公民有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會救濟的權利,有選舉立法會議議員和復決法律的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承認財產私有制。憲法確立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制度,還取消瞭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擴大瞭選民范圍。

  1848年憲法 巴黎工人六月起義失敗後,資產階級共和派所控制的立憲議會為鞏固資產階級專政而制定的憲法。憲法宣佈:國傢為民主共和國,公民有人身、言論、出版、結社、信仰和請願等自由權,但要受國傢的監督,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私有財產和社會秩序;設立一院制的國民議會,議員由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總統由普選產生,4年一任,掌握軍政大權。這部憲法實施時間很短,1852年又通過瞭向復辟制過渡的新憲法。

  1958年憲法 戴高樂政府為適應國內外新形勢而制定的憲法。又稱《第五共和國憲法》或《戴高樂憲法》。1958年9月28日公民投票通過,10月4日生效。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後作瞭某些修改,即現行憲法。建立法蘭西共同體是憲法的新內容,憲法擴大總統職權,詳細規定議會的組成、職權和工作程序。設立憲法委員會、最高司法會議、特別高等法院和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等機構,並且保留權力頗大的行政法院。

  法國憲法不僅數量多,而且隨著階級鬥爭的發展和政治形勢的變化,其內容,如有關政體、立法機關、國傢元首、公民權利的規定,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盡管如此,法國憲法仍有其連續性,如許多國傢機構的設置、司法制度等自拿破侖一世以來基本未變;憲法的某些原則,如主權在民、公民的基本權利、普選代議制、共和制等,200年來已深入人心。因此,近代各國制憲時都不免要借鑒法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