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期的國傢最高立法機關,依《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規定而設。其前身是1912年4月29日由南京遷移到北京開院的臨時參議院(見南京臨時參議院)。第一屆國會成立於1913年4月8日。(見彩圖)。

1913年4月8日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開幕典禮

  根據“國會組織法”,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總計議員八百七十人。其中參議院議員二百七十四人,由各省省議會,蒙古、西藏、青海,華僑選舉會,中央學會按定額選出;眾議院議員五百九十六人,由各省人民按每八十萬人選一人和蒙古、西藏、青海與參議員等額的原則選出。但由於當時人口未及普查,各省名額的分配,實際是以前清咨議局額數的三分之一為標準。

  眾議員的選舉資格是:①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男子;②年滿二十一歲以上;③於編制選舉人名冊前在選舉區內住滿二年以上;④同時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1.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2.有價值五百元以上不動產(蒙、藏、青以動產計算)。3.小學以上畢業。4.有與小學以上畢業的相當資格。其當選資格同上,不同的是須年滿二十五歲,蒙、藏、青地區須通曉漢語。參議員選舉資格依不同的選舉機關而有所不同。各省省議員與眾議員相同。蒙古和青海以王公世爵、世職充任。西藏由達賴喇嘛、班禪喇嘛會同駐藏辦事長官遴選約等於額定數五倍的人員充當。中央學會以會員充任。但該會實際未成立,參議員未選出。華僑由華僑居住地商會、中華會館、中華公所、書報社各選一人參加。其當選資格除年齡須滿三十歲以上外,其他與眾議員同。

  各省眾議員的選舉,分初選和復選兩個步驟。初選以縣為選舉區,由選舉人投票選出多於該省名額五十倍的初選當選人,然後合若幹初選區為復選區,由初選當選人投票選出眾議員。蒙古、青海由選舉人分區選舉,居留京師者如所屬選舉區未組織選舉會,得就近組織,就近投票。各省參議員由經初選、復選產生的省議員選出。蒙古、西藏、青海的選舉與眾議員相同。華僑由選舉人到京師投票,或具委托書代行。

  兩院各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由議員互選。又各置秘書廳,由議長任命秘書長一人,負責院內事務。還各設全院委員會、常任委員會、特別委員會,以審查各種提案和特別事件。

  國會職權得由兩院單獨行使的有:建議權、質問權、咨請查辦官吏權、答復政府咨詢權、受理人民請願權、許可逮捕議員權、制定院內法規權。須由兩院共同行使的有;立法權、財政權、彈劾權、同意權、選舉權。其中制定憲法和選舉大總統須兩院合議,其他可由兩院分別議決,統一意志。

  國會在法律上具有不可解散的地位。其議員的任期,參議員為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為三年,期滿全部重選。但這屆國會前後經過十二年。其間兩次被解散中斷,實際存在約四年。1914年1月10日,袁世凱首次停止兩院議員職務,先後另立政治會議、約法會議、參政院、國民代表大會。袁死後,國會於1916年8月1日續行召開。1917年6月12日,黎元洪再次解散國會。8月25日,部分議員南下廣州開會,稱“國會非常會議”。段祺瑞則於這年11月10日和1918年8月12日在北京成立所謂臨時參議院和第二屆國會(又稱“新國會”和“安福國會”)。1922年8月1日,第一屆國會在北京再次復會,延至1924年11月24日結束。

  

參考書目

 錢實甫:《北洋政府時期的政治制度》,中華書局,北京,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