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重要的礦冶業之一。雲南礦藏豐富,尤以銅、錫著名。元統一雲南,驅使漏籍戶開採銅礦。天曆元年(1328)課銅兩千餘斤,是全國唯一銅課。明初行官礦制,宣德罷官礦,漸以民營為主,年產不足萬斤。嘉靖以後,年產亦不過十五萬斤左右。至清代,滇銅年產一千餘萬斤,產量盛時約占全國銅產量的95%以上,是清代全國鑄錢業的原料基地。康熙朝(1662~1722)恢復生產,采冶技術較前亦有發展。

  滇銅的采冶冶技術 清代探礦技術仍停留在憑經驗識別地勢、地貌、據苗引找礦。滇銅亦然。采礦則明巋甚少,多是沿苗脈鑿硐,硐內再分類。主要是斜巷入山,深者長達數裡,逐級開采。硐內用木架鑲。通風用風櫃(大風箱),長巷另開風硐。照明用油燈盞。雲南銅礦已廣泛利用較為先進的唧筒原理排水,即用人力拉竹木制成的“龍”(往復泵)排水。一個大礦需設龍百餘,用工千人。采礦全靠人力錘鑿,用麻袋、吊筐背出。勞動條件惡劣,遇積水、崩塌,死者多至數百。采掘工的生產效率一般在日產二三十斤。冶煉方面,在礦石洗揀後,有配礦技術,即將含銅成分不同的礦石相搭配,間用白石、黃土作媒劑,使爐溫均勻,同時熔化,易流。所用冶爐均為高爐型。大者高一丈五六尺,小者高七八尺;進料、放渣、出銅及鼓風各有孔道;較之《天工開物》所記明代冶爐(高五尺)頗有進步。另有精煉爐,屬平爐型。大爐所煉銅板純度約80~85%,精煉後可達90%,是當時最佳水平。滇銅多貧礦,須先燒結,再入爐煉,往往須反復燒煉多次,最後失敗者亦有之。

  滇銅的生產與銅政 銅系鑄幣材料,清廷極為重視,管理嚴格,稱銅政。康熙二十一年(1682),雲貴總督蔡毓棠對滇礦實行招商開采,抽稅20%,並定獎勵辦法,產品聽民自售。一時各地商人來投資者甚多。四十四年,雲貴總督貝和諾建議清廷實行“官買餘銅”政策,即除20%銅課外,餘銅由官府強制收購。另由官府發給“官本”,屬預付貨款性質,下月交銅時扣還;商民不借官本者,亦須運銅至官銅店交官收購。官收價每百斤銀三至四兩,不足市價一半。又派官駐廠監督生產,設役巡緝私銅。商民不堪苛擾,多逃往山區邊地私采、私煉以至私鑄。清廷因鑄錢需銅,於雍正元年(1723),令雲南整頓銅政積弊,並令除稅課及官府收買供本省鑄幣者外,餘銅聽民自賣。銅產由此轉盛,雍正四年至十三年,年產銅由二百一十五萬斤增至六百四十九萬斤。

  滇銅生產至乾隆朝前期達到全盛。乾隆三年(1738)突破一千萬斤,其後最高年產量達一千三百萬斤。京師鑄錢局鑄錢原料開始以滇銅為主,年供京局四百萬斤,稱“京銅”。以後年額續有增加。三十五年,戶部厘定雲南每年運京師銅連同加耗高達六百三十萬斤左右,遂成定額。滇銅除供京銅和本省鼓鑄外,各省也來滇采購,歲有定額。

  這期間仍實行“官買餘銅”和借“官本”政策,但為維持生產,有若幹修正。①乾隆初,課稅由20%減為10%,連同加征捐耗等約在14%左右。②二十三年起,對幾傢大廠加借“府本”各數萬兩,限四至十年歸還。③調整收銅官價,乾隆朝調整約六次,大廠每百斤調至六兩四錢(一度達七兩),中小廠調至五兩餘,但仍遠低於市價。④三十八年起,準許商民有10%的銅自行賣給鑄錢局,稱“通商銅”,有的廠準賣20%。此外,滇銅雖說官收,但私采私售從未杜絕,小廠大多以此自存。

  滇銅分佈在七十餘縣,集中於三個產區:①滇北區。這是最大的產區,包括東川、昭通二府,其中又以巧傢、大關、魯甸、永善等縣(廳)為盛。著名大廠湯丹、碌碌均在此區,產量曾占全省70%,京銅即仰賴二廠。②滇西區。包括順寧(今鳳慶)、大理、楚雄、麗江等府,以順寧、雲龍、永北(今永勝)等縣(廳)為盛,產量次於滇北區。③滇中區。包括雲南(今昆明)、澄江、曲靖、臨安(今建水)等府,以易門、路南、蒙自等縣為盛。全省采礦廠常在三十個以上,最多時達四十六個。但大廠常有子廠,小廠地方官常不呈報,總數多時在三百廠左右。

  經營方式 滇銅礦廠結構復雜,一廠有多至四五十個硐,一硐有多至數十個尖者;硐、尖和冶煉的爐房都是生產單位,不一定由一個資本經營。經營方式有:①個體生產。主要在偏僻地區,所采多草皮礦、雞窩礦;不領官本,無統一組織,產品交爐房煉成銅,除納課外,餘銅自售,產量有限,在滇銅中不占地位。②獨資生產。一人出資,購備油米,稱“鍋頭”;雇工生產,稱“弟兄”或“親身弟兄”。大多包采一個尖子,兩班輪換,共需弟兄二十餘人。此為最小生產單位。一般行“四六分財”制,即生產所得銀兩,除納課外弟兄得40%。③合夥生產。臨時性合夥,用於初挖礦硐,其有雇工者,亦屬弟兄,俟開有成效,即另定廠主。長期性合夥,用於經營成礦,系數人集資,購買油米,按米若幹石計股,故稱“石分”或“米分”。定有合同,可增資、退夥、轉讓。這種礦均雇工生產,有用弟兄者,有用“月活”(即工人按月得雇價)者。

  滇銅生產以大廠為主,占總產量80~90%。大廠需投資十至二十萬兩,大都為四川、湖廣、江浙大商人所辦。他們辦廠,或獨資,或合夥,都以雇傭勞動為主。一個硐至少需有一百個勞動力,連同排水、通風,多者在一千人以上。全省銅礦雇工,盛時約二十至三十萬人。雲南人口稀少,雇工多來自外省。

  滇銅的衰落 滇銅生產自乾隆中期以後,因舊有各廠開采年久,出礦漸少。乾隆三十一年通省舊廠僅獲銅八百萬餘斤。三十二年解辦銅不滿七百萬斤。從此產量逐年減少,嘉慶後期不得不減少京銅。道光時,大廠除寧臺廠外均大量減額,西部新礦區也停止發展。咸豐年間雲南爆發瞭回民起義和哀牢山人民起義,清廷將各礦一律封閉。

  同治十三年(1874),雲南巡撫岑毓英準恢復滇銅大廠,仍支官本,委托紳商經辦。但經辦者多系所部武弁,經營混亂,自光緒元年至十年(1875~1884),運辦京銅隻五百萬斤,以至官私均賠累不堪。光緒十年,清廷令組織雲南礦務招商局,在上海募集商股,並購辦外洋機器,用新法開采。辦理三年,毫無成效。十三年委唐炯督辦雲南礦務,十五年又由戶部撥款一百萬兩為官本。唐炯專委天順祥商號為招商局集股,並聘日本礦師勘探,都無結果,仍是放本收銅,抽課14%,準10%為通商銅。每年解運京銅不足一百萬斤。至光緒二十四年,招商局虧損過巨,最後歇閉。直到清亡,滇銅年產量不抵盛時十分之一。

  清廷辦理銅政的官吏多無能之輩,貪污勒索,轉運變賣,無事不有。官收政策,尤為禍源。如岑毓英恢復各大廠時,滇銅市價每百斤十五至十八兩,而收銅官價隻十兩左右,導致生產無利可圖。加之白銀外流,銀貴銅賤,銅價不能再加,生產隻有停頓。

  雲南銅礦幾遍全省,但富礦不多,且開采既久,礦巷日深,轉運不易,排水費工,成本大增。道光十二年(1832)起,每年都有“水泄銀”補助大廠;一般廠隻好夏秋停采,或以淹沒報廢,即所謂“碉老”。加以“山荒”,燃料匱乏。當時煉銅全用柴炭,精煉還需用松炭,每百斤銅需炭一千斤以上。乾隆後期,林木減少,炭價高昂。其後,富礦愈少,需炭愈多,就更難供應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