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掌管全國佛教事務並統轄吐蕃地區的中央機構。初名總制院,於至元元年(1264)設立,以國師八思巴領之。二十五年,尚書右丞相兼總制院使桑哥,以總制院統領吐蕃各宣慰司軍民財穀,責任甚重,宜加崇異,奏請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見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為宣政院,秩從一品,用三臺銀印。以帝師領院事。置院使二員(後增至十員),其為長者常以朝廷大臣擔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師推薦僧人擔任。宣政院官屬得自選用,與中書省、樞密院、禦史臺並為元朝四個獨立的任官系統。滅宋後,即置江南釋教教都總統;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設行宣政院於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後曾兩度廢而復置。吐蕃發生變亂,亦設行宣政院前往當地處置,唯重大軍事行動需與樞密院商議。諸路、府、州、縣置僧錄司、僧正司、都綱司,為宣政院下屬地方機構,管理各地佛寺、僧徒。至大四年(1311),罷僧錄等司,凡僧人詞訟皆歸管民官決斷。至順二年(1331),復於各省置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選僧俗官任達魯花赤、總管等職。元統二年(1334)罷。宣政院所轄吐蕃之地,分設三道宣慰司: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甘思宣慰司)、烏思藏納裡速古魯孫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烏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轄安撫司、招討司、宣撫司和元帥府、萬戶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帥至萬戶等各級官員多以當地僧俗首領擔任,由帝師或宣政院薦舉,朝廷授職。

  

參考書目

 韓儒林:《元朝中央政府是怎樣管理西藏地方的》,《歷史研究》195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