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語ortoq(突厥語ortaq,意為合夥)的音譯,蒙古和元朝經營高利貸商業的官商。徐元瑞《習吏幼學指南》說:“斡脫,謂轉運官錢,散本求利之名也。”又稱斡脫為“見齎聖旨、令旨,隨處做買賣之人”。從成吉思汗時期起,蒙古貴族就提供本銀,委託中亞木速蠻商人經營商業,發放高利貸,從中坐收高額息銀。當時這種官商有“黃金繩纜”(altan arqam╬i)之稱。大汗以及諸王、公主、後妃,都各自設置斡脫,獲取巨利。斡脫經營的商品中很大一部分是金銀珠寶、名貴皮毛、金錦羅羅緞等供皇室和貴族享用的奢侈品。蒙古初期,高利貸的年息是百分之百,次年息轉為本,又復生息,一錠銀十年之後竟能本利共合一千零二十四錠。這種掠奪性盤剝當時稱為“羊羔息”。蒙古汗廷曾經規定,斡脫被偷盜或搶劫而一年之內不能破案,由當地居民代償,如不及時賠償,就作為債務,迫令納“羊羔息”。斡脫錢債使許多民戶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破產,陷入典賣妻孥還不足以償債的境地,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1240年,窩闊臺汗不得不下詔以官府錢物代還民戶和官吏欠下的斡脫錢債,總值達七萬六千錠。同時取消各地官民代償斡脫失盜損失的規定。根據耶律楚材的建議,規定錢債“子母相侔,更不生息”,即不論欠債多久,全部利息最終不得超過本銀的百分之百。蒙哥汗時期,曾令孛闌合剌孫專掌斡脫。

  入元以後,皇室、妃主、諸王的斡脫不斷發展。政府為持有聖旨、令旨的官商專立戶籍,稱為斡脫戶。元世祖時,前後曾設諸位斡脫總管府(至元四年,1267)、斡脫所(至元九年)、斡脫總管府(至元二十年)等機構,掌管斡脫事務。盡管由於某些朝臣一再陳述斡脫擾民害政,曾經暫時廢止斡脫機構,但斡脫高利貸商業是元朝官府、皇室和諸王妃主剝削收入的重要來源,不久便恢復,而且擴大瞭經營范圍和權限。斡脫貿易還發展到遠洋海外。在地方,元政府也前後設有斡脫局、斡脫府等官衙。

  斡脫商人向元廷和諸王不斷貢獻奇珍異寶和大批錢物,從而得到特殊庇護。元政府為斡脫提供瞭種種特權。這些官商手持聖旨、令旨,可以使用驛站鋪馬(見站赤),官給飲食。他們或攜帶軍器,或有官軍護衛。貨物可以減免課稅。行船鳴鑼擊鼓,不依河道開閘時間,強行通過,動輒毆打守閘人員。辦買鹽引,欺侮倉官。斡脫商人還假公濟私,夾帶私人資金,營運牟利,發額外橫財。斡脫戶常常不當差役,與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等神職人員享受同等或類似的優待。

  追征斡脫錢債,對居民為害很大。如果負債人無力償還,便籍沒財產,甚至斷沒妻子兒女。大德六年(1302),札忽兒真妃子、念不列大王派人在杭州路追征錢債,並無負債人花名和欠債錢數,隻指出三個債務人的名字,這三人轉而把一百四十餘戶人傢都說成債戶,空口無憑,強行追索,造成很大騷擾。這類事屢次發生,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下令制止。由於斡脫錢債導致許多人戶破產,危及元朝統治秩序,元廷也曾下令免除某些居民的債務。但在有元一代,斡脫高利貸商業的盤剝始終是官府、皇室和諸王榨取人民膏血的手段之一,也是造成元代尖銳社會矛盾的根源之一。

  由於譯音無定字,斡耳朵也間或譯寫成“斡脫”,突厥—蒙古語中敬酒套語ötök(請用),也譯寫為“斡脫”。

  

參考書目

 翁獨健:《斡脫雜考》,《燕京學報》第29期,1941。

 村上正二:《元朝に於ける泉府司と斡脫》,《東方學報》(東京)第13冊,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