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期未設行省而採用特殊制度的地區。包括以下三類:①正式稱為“特別行政區”的,計有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五處;②稱為護軍使或鎮守使轄地的寧夏;③仍沿襲前清舊名舊制的青海、內外蒙古和西藏。

  京兆舊名順天府,1914年10月4日改稱京兆。其行政機關稱京兆尹公署,行政首長稱京兆尹,主要職權為管理巡防、警備隊、監督官吏等。熱河、察哈爾、綏遠初沿用清末舊制,熱、察設都統,綏設綏遠城將軍,主要管理軍政和蒙旗事務,而民政政則熱、察屬直隸省,綏遠由山西省兼轄。1914年7月6日綏遠城將軍改稱“都統”。熱、察、綏三區行政機關統稱都統府。其職權由主要管理軍政擴大為兼管民政,並添設道尹專辦,不再由他省兼轄。川邊沿清末舊名,1925年2月28日改稱西康。其地方長官先後稱川邊鎮撫使、經略使、鎮守使和西康屯墾使。

  寧夏初沿清代舊制仍設將軍,1914年7月11日改設護軍使(又稱甘邊寧夏護軍使),1921年1月7日改稱鎮守使。將軍兼轄滿蒙各旗事務。護軍使主要管轄區內軍政、民政、司法、外交各項事務。

  青海初設辦事長官,駐西寧,管轄境內軍政、民政、司法、外交等事。1915年10月3日改設甘邊寧海鎮守使,職權仍舊。內外蒙古和西藏均沿襲前清雙軌制,設中央政府派遣官吏和當地“自治官吏”。內蒙古的派遣官吏主要由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等省軍民長官,寧夏護軍(鎮守)使,甘邊寧海鎮守使,新疆伊犁鎮守使和熱河、察哈爾、綏遠都統兼任,對當地蒙旗(或部落)行使監督權利。外蒙古的派遣官吏屬專職,初沿襲清末舊制,設庫倫辦事大臣、烏裡雅蘇臺將軍、科佈多參贊大臣等。1915年7月19日改稱庫倫辦事大員,烏裡雅蘇臺、科佈多、恰克圖佐理專員,對外蒙古自治官府及屬吏實行“總監視”。1919年12月1日裁辦事大員各職,合並庫倫辦事大員公署於西北籌邊使公署,各佐理專員暫留原處,承籌邊使之命辦理現行事宜。1920年7月28日另設庫、烏、科、唐鎮撫使,駐庫倫,管理庫倫、烏裡雅蘇臺、科佈多及唐努烏梁海各部民政、軍政等事務。阿爾泰則沿清末舊制,設辦事長官一人,掌理軍民等事。1919年6月1日裁撤,改設阿山道,並入新疆省。內、外蒙古的“自治官吏”沿襲清代盟旗舊制,旗的首領稱札薩克,盟設盟長一人,由札薩克選充,均受派遣官吏的監督。西藏的派遣官吏為駐藏辦事長官,“自治官吏”有由普通人充任的唐古忒官和由喇嘛兼任的喇嘛官兩個系統。

  

參考書目

 錢實甫著:《北洋政府時期的政治制度》,中華書局,北京,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