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關於戰時立功的原則、等級、標準、批準許可權和實施方法的法規性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制定。1963年9月2日頒佈。共10條96款。《條例(草案)》規定,凡是個人或單位在執行戰鬥和戰鬥保障等任務中,成績良好,超出一般水準的,都應當評功授獎。功分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授予英雄或模範稱號。評功貫徹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採取群眾評議、黨支部審查、領導機關批準或領導提名、群眾評議的方法進行,必要時也可由領導機關直接評定。。對於立功或者獲得英雄、模范稱號的個人,還分別授予立功獎章或者英雄模范獎章,由部隊首長通令嘉獎,領導機關發給立功證書,酌情給予物質獎勵,並向其傢屬發喜報。對於立功的單位,由部隊首長通令嘉獎,領導機關發給獎狀;立一等功或獲得英雄、模范稱號的單位,授予獎旗。《條例(草案)》還規定,凡是犧牲或病故的人員生前有功績的,一律評功,符合英雄或模范條件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