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商品供給價格與需求價格趨於一致時的價格。均衡一詞最早出現於英國經濟學傢J.D.斯圖亞特的《政治經濟學原理探究》(1769)一書中。

  早期經濟學對均衡價格有不同理解。一種認為均衡價格是供求均勢的結果;另一種認為均衡價格是競爭過程中存在的普遍趨勢。A.斯密把後者稱為自然價格或中心價格。後來的經濟學傢們發現這種定義抽象而不現實。J.S.密爾(一譯穆勒)認為,理論上的均衡價格隻存在於抽象的條件下,現實中很難找到。英國經濟學學傢A.馬歇爾在《經濟學原理》(1890)一書中,提出瞭局部均衡的概念,對已往的概念給予瞭更為具體的解釋。他用商品的均衡價格衡量商品的價值,認為商品的價值由該商品的需求狀況和供給狀況決定。他繪圖說明瞭均衡價格的形成,並引進時間因素,說明時間因素對均衡價格形成的影響(見馬歇爾的局部均衡價格論)。

  幾乎在馬歇爾創立局部均衡理論的同時,法國經濟學傢M.-E.-L.瓦爾拉斯創立瞭一般均衡理論(見瓦爾拉斯的一般均衡價格論)。這種理論著眼於各個經濟部門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並指出,所有最終產品和生產要素的需求和供給都相等時,市場才能達到均衡狀態。而此時的價格才是均衡價格。這種均衡在現實中更難實現。

  馬歇爾之後的經濟學傢們,如F.A.von哈耶克、E.R.林達爾和J.R.希克斯等人提出瞬間相關均衡的概念。這個概念在20世紀50年代得到K.J.阿羅和G.德佈魯等人的進一步完善。它著眼於如何確定不同商品在不同時點上的市場出清價格。它除進一步揭示瞭同一商品在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均衡價格以外,還指出任何一項投資在不同時期也不會得到完全相同的均衡收益。

  均衡價格理論否定瞭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其實質是主觀價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