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進行價格管理的職權範圍和界限。

  內容 中國的價格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制定物價方針政策和價格管理法規,規定商品價格和勞務收費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審批和調整商品價格和勞務收費標準,監督和檢查價格的執行情況。1987年9月11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對國傢物價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地區的價格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價格管理許可權作瞭具體的規定。。

  劃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直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價格管理權限。根據商品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資源狀況、生產經營的壟斷程度等確定其歸哪一級政府管理。擁有價格管理權限的國傢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對所管商品中屬於國傢定價的商品擁有定價權;對屬於國傢指導定價的商品擁有制定基準價、浮動幅度和限價等的權力;對所管商品價格的執行情況擁有監督檢查權和復議權。

  中國的價格管理權限涉及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中央各部門之間、地方政府各部門之間及各級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它一般以價格管理分工目錄的形式公佈並實行。屬於中央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有的劃歸國傢物價局管理,有的劃歸中央各專業部委管理,有的由國傢物價局與各專業部委共同管理,個別特別重要的商品價格,由國務院直接管理。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也根據其重要性的不同分屬地方價格部門管理(重要的報地方政府批準)、地方各專業廳局管理或由價格管理部門與專業部門共同管理。受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