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和頒佈的有關價格的規範性檔的總稱。

  種類 中國的價格法規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泛指包括價格條款和內容的所有法律、法令、規章、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和辦法。狹義的特指有關國傢機關依法制定和頒佈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頒佈的專門的價格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1987),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國傢價格格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佈的地方性價格法規,如《北京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1989),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的地方性價格法規。

  解釋權 對價格法規條文的含義、用語和具體應用,隻有法規的制定機關或者法規授權的機關有權作出正式解釋。國務院及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授權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才具有法律效力。某些專傢、學者、法律工作者、宣傳刊物等,在法律著作中和宣傳材料中對法規所作的學術性和常識性解釋,稱為學理解釋,也稱非正式解釋。這類解釋不能作為法規執行的依據,不具有法律效力。價格法規的修改和廢止,由法規制定或頒佈機關依照法規制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