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進出口貿易貨款支付和清算所採用的辦法與手段。通常有現匯結算和記帳結算兩種。

  對外貿易是國與國之間的商品交換,貨物進出口需要有一定的運轉過程和交接手續,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同時,貿易雙方所在國在法律規定、金融管理、貨幣制度和外匯管理等方面情況各異;加之,國際金融貨幣市場動盪不定,匯率的變化和利息的高低,對買賣雙方的利益又都有較大的影響。為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和貨款的安全收付,買賣雙方通常對貨款支付和結算有關的問題,特別是支支付方式和支付工具等問題,都事先作出具體規定。

  現匯結算 由進出口雙方通過銀行匯兌,每筆交易單獨結清。在國際貿易中,現匯結算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有兩種:①屬於商業信用的,包括匯付、托收方式;②屬於銀行信用的,包括信用證和銀行保證書等方式。此外,還有政府信用和國際組織提供的信用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以“憑單付款”為基礎的信用證支付方式。中國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一般也多采用這種方式,有時結合交易對象、購銷商品和市場習慣等不同情況,也適當靈活運用托收和匯付等其他方式。現匯結算使用的貨幣,一般根據不同商品、價格、支付條件和國際金融市場以及貨幣變動趨勢等靈活運用,在每筆交易磋商時由雙方議定,並在交易合同上註明。由於不同國傢(或地區)實行不同的貨幣制度,國際貿易中在貨幣使用方面有三種不同的情況,即使用本國貨幣、使用對方國傢貨幣和使用第三國貨幣。中國在1968年以前對西方國傢貿易中都使用對方國傢貨幣,或使用第三國貨幣;1968年以後,有一部分使用中國的人民幣來計價、結算。

  記帳結算 根據兩國政府間簽訂的貿易支付協定,由雙方國傢銀行或其他指定的銀行相互開立“清算帳戶”進行的結算。記帳結算使用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或使用對方國傢貨幣,或使用第三國貨幣。這種帳戶有計算利息的,也有不計算利息的;有定期進行結算的,也有為保證貿易順差一方的利益,規定在協定執行中雙方帳戶所能保有的最高差額,即信用擺動額,當超過時,超額部分即需計收利息,或以可兌換貨幣或商品進行償付。償付的辦法可以是經一方提出要求立即償付,個別的也可以經雙方商定,分期或延期償付。

  中國在與蘇聯、東歐國傢貿易中所采用的記帳結算辦法是:貿易帳戶在每年年終進行清算,差額可以轉入下年度的貿易帳戶或按照雙方協商同意的辦法處理。計價結算所使用的貨幣原來是蘇聯盧佈,1970年起已改為使用瑞士法郎或其他第三國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