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一定時期為媒介商品和勞務的流通所需貨幣量的規律,又稱貨幣必要量規律。這是K.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提出的。

  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的貨幣必要量規律 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商品流通所需要的貨幣必要量取決於市場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貨幣流通速度及商品賒銷和相互抵消的影響等。①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需要量公式。馬克思在揭示貨幣流通規律時指出,作為流通手段的的貨幣需要量取決於三個因素:待實現的商品總量,單位商品的價格和單位貨幣的流通速度。三者之間的關系,用公式表示如下:

公式中的分子待銷售的商品總量與單位商品價格的乘積為待銷售的商品價格總額。流通中的貨幣需要量與待銷售的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流通速度成反比。②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必要量公式。當貨幣不僅作為流通手段而且作為支付手段媒介商品後,影響市場貨幣需要量的因素發生瞭變化:以賒銷方式買賣商品,在賒銷期內並不需要支付貨幣,應從待銷售的價格總額中扣減。賒銷商品到期需要償付貨幣時,又構成增加市場貨幣需要量的因素。另外,在到期而要償付的貨幣中,有些債權債務可以相互抵消,隻需支付抵消後的差額。因此,貨幣充當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必要量公式可表述為:

  影響流通中貨幣量的基本因素,可以依不同方向、不同比例而發生變化,並構成不同的變化組合。如以商品價格的變化為主體,則三者的變化有:①商品價格不變,流通的商品量增加,或貨幣流通速度減慢,或商品流通量增加的同時貨幣流通速度也減慢,都會增加市場上的貨幣必要量。反之,商品量減少,或貨幣流通速度加快,或兩種情況同時發生,都會減少貨幣必要量。②商品價格提高,市場上的商品量依相同比例減少或貨幣流通速度以相同比例加快,則市場上的貨幣必要量保持不變;市場上商品量的減少和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比價格上漲更迅速,則市場上的貨幣必要量會減少。③商品價格下降,市場上的商品量依相同比例增加,或貨幣流通速度以相同比例減緩,市場上的貨幣必要量保持不變。市場上商品流通量增加或貨幣流通速度的減慢比價格下降更迅速,則市場上的貨幣必要量會增加。如果再分別以市場上商品量或貨幣流通速度的變化為主線,還可以再進行不同情況的變化組合。

  紙幣流通條件下的貨幣必要量規律 紙幣流通與金屬貨幣流通不同,金屬貨幣是因為有價值才流通,是帶著商品的價格進入流通;紙幣是貨幣的符號,本身並沒有價值,在與金屬貨幣共同流通的情況下是作為金屬貨幣的代表執行貨幣的職能。因此,不管流通中紙幣數量有多少,它所代表的隻是流通中所需要貨幣必要量的金屬貨幣的價值。其公式為:

  馬克思指出:“紙幣流通的特殊規律隻能從紙幣是金的代表這種關系中產生。這一規律簡單說來就是:紙幣的發行限於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銀)的實際流通的數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47頁)。當流通中的紙幣總量與客觀需要的同名稱金屬貨幣必要量相等時,則紙幣的票面價值就能代表同名稱的金屬貨幣的價值;由於紙幣不能自動退出流通而進入貯藏,因而隻能造成紙幣所代表的金屬貨幣價值的貶值。在金屬貨幣已退出流通領域和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下,紙幣與金屬貨幣的關系已不很明顯。當流通中的紙幣量超過經濟的需要時,紙幣流通規律便通過物價上漲或商品供不應求等經濟現象表現出來,特別是物價漲落幅度,往往成為一國衡量貨幣流通正常與否的標志。

  貨幣流通規律的實現 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下,貨幣流通規律的實現形式不完全相同。在金屬貨幣流通的情況下,本位幣可以自由鑄造,也可以自由熔化,退出流通。通過這一機制,流通中的貨幣量可以自動得到調節,以與商品流通對貨幣的需要量相一致。當流通中的貨幣量超過貨幣必要量時,由於貨幣會發生貶值,貨幣持有者會將多餘的貨幣自動退出流通進行貯藏;當流通中的貨幣少於客觀需要的貨幣必要量時,由於貨幣會升值,又刺激貨幣貯藏者將貯藏的貨幣重新投入流通。這樣,通過貨幣發揮貯藏手段職能,就自發調節瞭流通中的貨幣量,使之與客觀需要的貨幣必要量趨於一致。

  在信用貨幣制度下,流通中的紙幣是沒有內在價值的,它隻能代表客觀需要的貨幣必要量的價值,當紙幣發行超過貨幣必要量時,單位紙幣代表的價值就會減少,出現通貨膨脹。當紙幣發行不足,單位紙幣代表的價值就會上升,不能適應商品交易的需要,從而阻礙商品流通。因此,在紙幣流通條件下,特別是在金屬貨幣退出流通以後,應根據貨幣必要量規律,控制和調節紙幣發行量,使流通中的紙幣與客觀經濟對貨幣的需要量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