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因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撥等經濟往來引起的貨幣收付關係進行清償的辦法。在中國,根據不同經濟往來的特點、形式及需要,分為轉帳結算和現金結算兩種方式。

  轉帳結算 通過銀行票據的傳遞進行資金劃撥的清算方法。主要用於經濟組織、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之間的資金往來清算。

  在中國國民經濟恢復時期,轉帳結算圍繞貫徹國傢財政經濟總方針和實現銀行的中心任務務開展業務。由於私人資本主義的大量存在,在當時既有舊銀行做法,也有社會主義銀行的新做法。舊的做法基本上沿用舊銀行的一些結算方式,如信匯、電匯、票匯及進出口押匯等。新的做法主要是群眾創造的結算方式,達二三百種之多,實質上大同小異。後來,中國人民銀行在全國進行瞭統一,主要方式有:四聯結算收支憑證、轉帳支票、專用支票、鐵路運輸定額支票、一般支票、保付支票、電信票匯、代收異地款項、埠際押匯。總之,同城主要是支票,異地主要是匯兌,包括押匯和代收異地款項。

  1953年進入第一個五年計劃建設時期,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體制,產生瞭成套的8種結算方式,稱“一般結算方式”,後修訂為9種,簡稱“藍皮書”。8種結算方式有:同城結算是支票結算、保付支票結算、計劃結算、托收無承付結算;異地結算是電信劃撥(匯兌)結算、特種帳戶結算、信用證結算。9種方式:異地4種是托收承付、信用證、特種帳戶、匯兌;同城5種是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書、計劃結算、支票、限額支票。

  1958~1965年,銀行結算工作出現瞭反復。這個時期的結算方式原規定異地結算有托收承付、匯兌、特種帳戶、信用證4種。1959年確定特種帳戶可用匯兌代替,信用證結算實際使用極少,兩者都可停止使用,需要繼續實行的是托收承付和匯兌兩種。但到1962年為清理拖欠,又恢復瞭信用證結算。同城結算繼續實行原來的規定,為付款委托書、支票、限額支票、計劃結算、同城托收承付和無承付6種,由各分行根據當地情況選用,但同城結算方式不得用於異地,同城托收無承付不得用於商品交易。農村結算則由各行根據農村具體情況按結算原則制定比較合適的結算方式。

  1966~1976年,基本沿用60年代的方式。到70年代初期,結算制度處於恢復時期。1972年中國人民銀行重新下達瞭《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並於1973年1月10日起在全國實行。異地結算方式規定為3種:托收承付、信用證和匯兌。對同城和縣內結算隻提出一些原則要求,具體做法由各省、市、自治區分行自行規定。1976年又推廣城鄉限額結算。

  1979年以後,對結算方式進行瞭比較大的改革。在江蘇、浙江、安徽、上海地區試辦瞭限額結算,1984年恢復瞭票匯,1985年開辦瞭商業匯票,推廣瞭收購農副產品定額支票。1980年增設瞭委托收款結算方式。1988年8月,國務院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銀行結算的報告》,對銀行結算進行瞭全國系統的改革。決定從1989年4月1日起廢止托收無承付、付款委托書、保付支票、信用證、省內限額結算方式,同年8月1日廢止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從1990年4月1日起恢復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以幫助承擔國傢指令性計劃生產任務的企業收回貨款。對於國傢明令限制的企業和產品,不能恢復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結算改革是建立以票據為主體的結算制度,因此,新銀行結算辦法將結算方式改稱結算種類。新的結算種類是以匯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簡稱“三票一卡”)為核心,並保留和改進瞭匯兌結算和委托收款結算。

  現金結算 通過現金收付進行資金往來清算的辦法。適用於:個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之間的借貸支付,以及個人消費品的購買基本上采用現金結算方式。機關、團體、部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按規定必須使用轉帳結算方式。單位現金結算方式的使用范圍隻限於:對職工個人發放的工資、津貼;對個人的各種獎金;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傢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其他支出。為便利經濟單位的現金結算,並便於加強現金管理,國傢規定對每個單位的上述現金開支、備用金、業務周轉金等核定一個限額,作為單位保留現金的最高額度,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一般可按3~5日的日常零星現金開支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最多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超過核定限額以上的現金必須送存銀行。制定庫存限額是中國現金結算方式的一個特點。

  對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現金結算方式也是有限制地使用。銀行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發放的貸款,應以轉帳方式支付;對於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的貨款,應當通過轉帳方式結算,但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方便,確需攜帶現金的,由客戶申請,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以便采購用現金結算;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可通過銀行以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支付現金,以暢其現金結算。

  為穩定貨幣流通,加強對現金結算管理,1988年9月國務院發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瞭《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和《細則》中除瞭上述關於現金結算方式的適用范圍規定外,還規定:各級人民銀行應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開戶銀行則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和使用,即現金結算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一個單位隻能在一傢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並由該傢銀行負責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和現金管理檢查;現金結算的限額為1000元,除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出差人員的差旅費外,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以支票或銀行本票支付,確需用大額現金結算的,經開戶銀行審查後,予以支付;轉帳結算憑證具有與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的待遇,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傢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用現金結算,商業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開戶單位如違反《現金管理條例》,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其中,對超出規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照超過額的10~30%處以罰金;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的,或者隻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15%處以罰金;對利用轉帳憑證套取現金,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的30~50%處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