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不繳納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超過稅法規定免稅限額所發放的獎金徵收的一種稅。它由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和事業單位獎金稅三個相對獨立的徵稅辦法組成。屬特別目的稅類。

  制定 中國在1964年前的經濟體制改革初期,企業內部推行瞭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實行獎金制度,對調動職工發展生產、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積極性,起瞭促進作用。國傢為瞭防止企業獎金發放失失控,一直把獎金發放規模限制在一定的數額以內。這導致瞭企業與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職工內部獎金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為把職工利益與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結合起來,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1984年國傢對企業發放獎金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政策。同時,為瞭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合理引導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分配行為,決定對超額獎金征稅,運用稅收杠桿約束企業獎金發放額度。同年6月國務院發佈瞭《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1985年8月和9月又先後發佈瞭《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

  企業單位獎金稅 國營、集體企業獎金稅以企業為納稅人,以企業全年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多種具有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和實物獎勵)為計稅依據,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為瞭保證職工收入水平隨企業生產發展得到逐步提高,獎金稅規定有免稅限額。例如,1985年國傢規定的免稅限額相當於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標準工資額。標準工資按照允許進入企業成本的工資等級和標準計算,對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職工4個月標準工資總額的予以免稅。國傢為瞭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在企業獎金分配上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財政部於1987年和1988年對獎金稅的免稅限額,級距及稅率作瞭調整,免稅限額調整為職工4個半月的標準工資,超過部分按超過幅度劃分級距累進計征。

  事業單位獎金稅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免稅限額,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情況劃分為四種類型:①明確實行企業化管理,且自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限額為職工3個半月的基本工資額,基本工資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津貼之和計算;②需要國傢核撥一部分事業經費,且自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限額為2個半月的基本工資;③部分自費、部分依靠國傢撥款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限額為2個月的基本工資;④需要國傢核撥全部經費,並完全用國傢核撥經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限額為1個半月的基本工資。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免稅限額的事業單位,比照調整後的企業獎金稅率表征收獎金稅。

  按照稅法規定,國傢頒發的科學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造獎、自然科學獎,以及經批準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免征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