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或經營期間發生較大變動時向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亦稱納稅登記。是納稅程式的重要內容之一。

  它便於稅務機關及時準確地掌握稅源變化,防止稅收徵收管理中的漏管、漏征、漏戶情況發生,以建立正常的納稅秩序,保證國傢財政收入。

  稅務登記是世界各國、各地區比較普遍實行的一項稅收管理制度。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稅務登記一直是稅收制度和徵收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50年統一全國稅政,在政務院頒佈的各稅種暫行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中,對納稅登記分別作有規定。以後的歷次稅制改革中,也均有相應的規定。1982年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瞭一次全面的稅務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對稅務登記作瞭明確規定。稅務登記的對象,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他們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登記的種類可分為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註銷登記等。登記的一般程序是:納稅人依法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告,並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有關批文證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表,由納稅人據實填寫。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報告、文件、證件、稅務登記表審核無誤後,予以統一編號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卡)。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破產及其他需要改變稅務登記的情況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