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維護和保障本國徵稅自主權力為宗旨的稅收制度準則。徵稅自主權是國傢主權內容的一個重要方面。

  稅收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是:①獨立自主的徵稅權。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互相尊重國傢主權,包括自主決定國傢的內政、外交以及徵稅權力。這種自主徵稅權由一國的憲法規定,不受他國控制。②自主協定稅收權。為瞭在平等互利基礎上促進對外經濟的發展,保護本國民族經濟,主權國傢有權按照對等原則,通過談判,簽訂國與國之間的各項稅收協定,決定是否給予予對方稅收優惠。③自主選擇稅收管轄權。按照國際通行的屬地主義原則和屬人主義原則,稅收管轄權可分為地域管轄權(“收入來源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管轄權,各國政府可自由選擇和行使上述某一種或兩種稅收管轄權。確定本國政府的征稅權力范圍,並通過單邊或雙邊措施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見避免國際雙重課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貫堅持稅收主權原則。截至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經公佈實施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涉外稅收法律;中國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傢簽訂有關稅及貿易互惠協定;先後同29個國傢簽訂瞭避免雙重征稅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