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進出口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的各種風險損失採取的一種社會互助性質的補償方法。

  沿革 對外貿易貨運保險業務是隨著國際貿易和航海事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貨運保險業務的發展,反過來又促進瞭國際貿易和航運事業的發展。早在5世紀以前,希臘、羅馬奴隸制國傢在地中海東部和黑海沿岸進行販運貿易,原始形式的海上保險開始形式。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和日益擴大以及海上運輸事業的發展,海運保險條款日益完完善。同時,還促進瞭其他貨運方式保險業務的發展。現代對外貿易保險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業務之一。

  種類 按照對外貿易貨物運輸方式的不同,保險公司辦理的對外貨運保險業務有海洋運輸保險、陸上運輸保險、航空運輸保險以及郵包運輸保險等,其中業務量最大的是海洋運輸保險。運輸方式不同,運輸保險的責任范圍也各有不同。

  海洋運輸保險 按保險責任范圍大小,分為一切險、水漬險和平安險(倫敦保險市場現在改按條款 A、B、C來識別)。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最大,包括除戰爭和罷工等危險以外的一切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水漬險與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僅是水漬險負責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而平安險則不負此項責任。三種險承保的自然災害指在海上遭遇的雷電、海嘯和惡劣氣候形成的狂風巨浪以及在陸上遭遇的地震、洪水等;意外事故指船舶擱淺、觸礁、沉沒、互撞、失火、爆炸等。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還包括在船舶遇難的情況下,為瞭維護買賣雙方和船方的共同利益,有意識地采取各種合理的搶救措施而產生的船、貨和運費的損失與支出的額外費用(習慣上稱共同海損)以及海上過往船舶按慣例對船、貨的自動救助費用。另外,為鼓勵保戶及時搶救受損貨物,賠償責任還包括保戶的合理施救費用。一般說來,必然損失和保戶的有意行為造成的損失都是除外不保的。保戶對上述三種保險可以選擇投保。根據1963年開始生效的,由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第一條運輸條款的規定,上述三種險別的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日期是: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至:①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其他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為止;或至:②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這些倉庫或儲存所是被保險人為瞭分配、分派或是為瞭不屬於正常運輸的儲存而決定使用的;或至:③貨物在最後卸貨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

  陸上運輸保險 陸上運輸(火車、汽車運輸)貨物保險分為:①陸運險。其責任范圍是: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暴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或出軌;如有駁運過程,則包括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或由於運輸工具遭遇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②陸運綜合險。其責任范圍是:除包括陸運險的責任外,還包括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竊、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銹、受潮、受熱、發黴、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

  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生效,包括正常陸運和有關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送交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時為止。保險日期為貨物到達最後卸載的車站後60天為限。

  航空運輸保險 分為:①航空運輸險。其責任范圍是: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墮落或失蹤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②航空運輸綜合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竊、短少等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也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下述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由於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由於戰爭、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所造成的損失;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拘留、扣押、沒收或封鎖造成的損失和各種常規武器以及炸彈所造成的損失;由於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起訖日期是:自被保險貨物經航空公司收訖並簽發航空運單時開始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至貨物運抵目的地交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時止。但保險貨物在到達目的地後,在航空公司保管期間的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航空公司給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書當日午夜起算30天為限。

  郵包運輸保險 分為:①郵包險。其責任范圍是: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遭受雷電、暴風、地震、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碰撞、擱淺、觸礁、出軌、傾覆、墮落、失蹤,或由於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由上述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②郵包綜合險。除包括上述郵包險責任外,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竊、短少在內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也負有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因戰爭、敵對行為、武裝沖突以及工人罷工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直接由於運輸延遲或所保貨物本質上的缺點或自然損耗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是從被保貨物經郵局收訖並簽發郵包收據時起開始生效,直至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在郵局保管的最長保險責任期限,以郵局給收件人發出通知書當日午夜起算15天內為限。

  保險金額的確定與計算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辦理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辦法有:逐筆投保和簽訂預約保險總合同兩種。出口貨物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一般按到岸價格(CIF)加成10%計算(即發票金額的110%)。加成10%是作為國外買方的費用和預期的利潤。出口貨物保險金額和保險費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保險金額=CIF價格×110%(投保加成)

  保 險 費=CIF價格×110%×保險費率

  保險公司根據貨物的性質訂出相應的保險費率,一般對在運輸中易丟失和易損貨物保險費率較高;反之,則較低。

  進口貨物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一般按進口貨物的 CIF貨值計算。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①以離岸價格(FOB)條款成交的進口貨物:

   保險金額=FOB價格×(1+平均運費率+平均保險費率)

   保險費=保險金額×平均保險費率

  ②以成本加運費(C&F)價格條款成交的進口貨物:

   保險金額=C&F價格×(1+平均保險費率)

   保 險 費=保險金額×平均保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