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空間安排。是指導城市發展與建設的綱領和依據。

  目的和任務 城市規劃的目的是不斷建立和改善城市生產條件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其任務是:根據國傢制定的城市建設方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計畫,從城市的具體條件出發,確定城市在一定時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目標和規模,以及各項建設和設施的空間佈局等,以保證城城市有秩序的協調發展。世界各國較大的城市絕大多數都制定城市規劃。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具有法律效力。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 包括:①遠期規劃。規劃期一般為20年,其內容包括:確定城市性質、方向和規模,選定有關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確定城市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的總體佈局,編制各項工程規劃和專業規劃,以及擬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②近期規劃,即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建設規劃。規劃期一般為5年。它根據總體規劃的各項原則,安排城市近期建設項目的用地和空間佈局,確定居民住宅、市政設施和公用事業的項目、數量和建築標準,提出環境保護措施,為詳細規劃提供依據。

  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的具體規劃。它根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安排,對城市的居住區、主要街道、廣場、車站、港口碼頭和風景旅遊區(線)作出有關建築設計、市政工程、公共設施、園林綠地等的具體佈置,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築風格和環境面貌的要求,確定街道紅線、道路線型、斷面和控制點、坐標、標高,綜合安排各種工程管網,為各工程項目設計提供依據。

  在中國,1949年以前,除上海、南京、重慶、青島、北京、長春、大連等少數城市做過一些城市規劃外,絕大多數城市都沒有城市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城市規劃工作受到應有的重視。從中央到各個城市,普遍建立瞭規劃機構,確定瞭制訂城市規劃的方針和原則,規定瞭制訂規劃的程序、審批手續和法律效用。到1985年末,全國共有319個城市完成瞭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占全國設市建制的城市的98.5%。全國還有1710個縣城編制瞭城市總體規劃,占全國縣城總數的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