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集中、工商業發達、居民以非農業人口為主的地區。它通常是一定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

  產生和發展 城市是一個歷史範疇,當社會生產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社會分工擴大,手工業和農業分離,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數量增加,形式變化,在空間上日趨集中,在交通方便、人口較多或統治階級集中居住的地方,就出現瞭以交換活動為主要經濟內容的城市。自城市產生到現在,經歷瞭古代、中世紀、近代和現代代化四個發展時期。古代城市產生於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渡的時期,它最初是部落聯盟的中心,漸漸變成奴隸主的堡壘。古代典型的希臘城邦就是城市國傢,即以某個城市為中心,包括其周圍的村社構成的。隨著奴隸主占有制生產方式的解體,古代城市日趨衰落。在10~11世紀,由於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歐洲封建制度下的中世紀城市開始興盛起來,在14~15世紀達到瞭鼎盛時期。隨著城市資本主義因素的萌芽,代表新經濟力量的市民階級展開瞭對封建主的鬥爭,中世紀城市逐漸瓦解。產業革命以後,大規模的近代工商業在城市中得到迅速發展,城市的規模、性質發生瞭巨大變化,形成瞭以大工業為中心的近代城市。到瞭帝國主義時代,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城市發展又進入一個新的時期。有的學者稱之為現代化城市或信息化城市時期。

  在中國,早在夏代前後就出現瞭城市。1840年鴉片戰爭後,隨著帝國主義的入侵,城市中的工商企業得到一定的發展。一些城市,特別是沿海城市逐漸向近代城市演變,同時也使這些城市具有濃厚的半殖民地色彩。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對原有的城市進行瞭改造,並建立瞭許多新型的工商城市,逐步改變瞭城市數量少、分佈不均衡的狀態,使城市在整個國傢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發揮瞭重大作用。

  城鎮的劃分和規模 城、鎮的劃分標準在世界各國很不統一。有的國傢和地區隻公佈城、鎮的名稱和數量,而沒有明確的劃分標準;有的國傢則以是否首都和地方行政中心作為劃分城、鎮的標準;多數國傢和地區則以人口數量為標準。各國根據自然條件、地理環境、經濟開發和人口密度等規定鎮的人口數量下限。國際統計協會為便於各國進行對比研究,建議以2000人為鎮的人口數量最低標準。鎮和市的界限一般按人口數量劃分,鎮的人口數量上限就是城市的最低人口數量標準。許多國傢把這一標準定為常住居民2萬人。在城鎮劃分標準中,許多國傢還規定非農業人口比重、人口密度、建築密度和居民點形態等附加條件。

  中國現行的“鎮”的設置標準是:①凡縣級地方國傢機關所在地,均應設鎮的建制。②總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③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以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的建制。中國現行的市的設置標準是聚集人口在6萬人以上的地域。如聚居人口不足6萬人,則必須是規模較大的重要工礦基地,省級國傢機關的所在地,規模較大的物資集散地,或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

  城市分級標準在世界各國也不相同。中國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屬於大城市;20~50萬人口的為中等城市;20萬人口以下的為小城市。

  分類 城市可按性質、職能和其他特征進行分類。中國的城市大體分為五大類型:①綜合性城市,包括綜合性大城市,省、地區中心城市和縣城等;②工業城市,包括多種工業城市,重工業城市,輕工業城市和單一工業城市等;③商業城市,包括商業中心城市,外貿城市和物資交流中心城市;④交通城市,包括鐵路、公路樞紐城市和港口城市等;⑤特別職能城市,包括風景旅遊城市,邊防軍事要塞城市,經濟特區城市和革命紀念城城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