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範稅收徵收管理活動、征納雙方的行為以及征納關係的綜合性稅收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完整、統一的全國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該法由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於1992年9月4日頒佈,199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曾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它的實施曾起到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逐漸顯露出不足之處和局限性,如對於納稅人行為所作的規範,隻限於內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不適用於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人員。因此,在總結其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經過補充修改,形成瞭這部正式的稅收征管法。該法的實施,對於推進以法治稅,運用法律手段保證國傢稅收改革的貫徹實施,保證國傢財政收入,加強稅收的監督管理,有效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以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該法共分6章62條。第一章總則,共8條,說明瞭立該法的目的,規定該法適用的范圍,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的管理,稅務機關的執法地位和稅務人員的執法紀律等。第二章稅務管理,分為稅務登記、帳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3節,共9條,規定瞭稅務登記的對象、時間,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和使用,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建帳的要求和管理,財務會計制度、辦法的報送與備查,發票的印制管理,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納稅資料的保管,納稅申報的對象和期限等。第三章稅款征收,共14條,規定瞭征收和解繳稅款以及核定稅額、調整收入額和所得額等的依據、要求和程序,稅收的保全措施,納稅擔保,稅款的追征和清退等。第四章稅務檢查,共5條,規定瞭稅務檢查的權限、對象、范圍、內容、程序和紀律等。第五章法律責任,共20條,規定瞭稅務違章的種類及其稅務行政處罰標準,稅務違法犯罪及其刑罰標準,稅務復議、訴訟的條件、時間、程序和法院的強制執行等。第六章附則,共6條,規定瞭稅務事宜的代理,本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日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後,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