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從事農業生產和有農業收入的單位與個人徵收農業稅所頒佈的條例、細則等規定的總稱。是農業稅收法制的表現形式,以及徵收機關業務工作的準則。農業稅收制度的制定與執行,始終著眼於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改善,貫徹國傢利益與農民利益兼顧的原則、稅負公平合理的原則和在穩定農民負擔的基礎上鼓勵增產的原則。

  沿革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個革命根據地、抗日民主根據地和解放區區,在利用、改造舊田賦的基礎上,先後開征瞭農業稅,建立並逐步形成瞭新型的農業稅收制度。1948年,為適應土地改革後農村土地大體平分的新情況,華北地區、山東、陜甘寧、東北地區、內蒙古地區等老解放區普遍進行瞭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廢除累進稅,改行比例稅,分別采用扣除免征額和無免征額的比例稅率,並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繼續沿用。

  1949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渡江作戰前後解放的地區稱新解放區,人口約占全國農業人口的2/3。新解放區征收農業稅具有戰時的、分散的、過渡的特點。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新解放區尚未進行土地改革的情況制定頒行瞭《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統一瞭新區的征稅制度。為瞭削弱封建地主經濟,限制富農經濟,農業稅實行差度較大的全額累進稅率。稅率分為40級,第1級為3%,第40級為42%。1952年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完成,政務院相應修訂瞭稅率表,縮小瞭全額累進稅率差度,將稅率分為24級,第1級為7%,第24級為30%。

  1953~1956年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期間,老解放區和新解放區的農戶,均已組織起來成為統一經營的合作經濟。在此基礎上,國傢對農業稅收制度進行瞭改革。1958年6月3日公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統一瞭全國的農業稅收制度。

  截至1991年,該條例除某些具體規定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變化作瞭修訂、補充外,整體基本沒有變動。

  農業稅制基本要素 納稅義務人 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納稅單位包括:鄉、村各種農業生產合作組織,鄉鎮辦的種植業企業,國營農場,中外合資農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和寺廟等。納稅個人包括:有自留地的合作組織成員、各類自營專業戶、個體農民和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個人。農村實行以傢庭經營為主的聯產承包制度後,農業稅征收仍以合作組織為納稅單位,實行分戶承包經營的,由承包戶繳納。

  課稅對象 為各種農業收入。包括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等經濟作物的收入,園藝、林木、水產等農林特產收入,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其他收入。全國列入征稅范圍的農業收入占全國農業總收入的20%以下。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是: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農林特產收入,可以按照商品產品的銷售收入計算,也可以按照生產產品的收入計算,由各地確定。常年產量是根據某一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的經營情況確定的正常年景下的農作物生產品的收獲量。它不是實際產量,而是專門用作計征農業稅的標準產量,也叫計稅產量。1991年全國的計稅產量僅相當於農業實際產量的30%左右。因此,以常年產量作為計算農業收入的標準,體現瞭增產不增稅的負擔政策。

  稅率 農業稅征收實行比例稅率。稅率分為兩類:一類是平均稅率,另一類為納稅人適用的稅率。前者體現納稅的一般水平和地區之間的差別,後者體現納稅人相互之間的差別。平均稅率是指一定地區范圍內全部農業稅納稅人應納稅額的總和對全部課稅收入的百分比。這個百分比就其對全國或省、或縣而言即稱為全國平均稅率、省平均稅率和縣平均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全國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5.5%,實際執行為9%;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是由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不同經濟情況,分別規定的;自治州、縣(市、自治縣)的平均稅率,分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是指每個納稅人應納稅的法定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結合納稅人的經濟情況分別核定。上述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主要指集體經濟單位,即鄉、村合作組織適用的稅率。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營專業戶和個體經營者以及農林特產經營者適用的稅率另有規定。農林特產的稅率是按產品規定。一般產品的稅率為5~15%。少數獲利大的產品適當提高稅率,最高不超過30%。大宗產品的稅率,由國務院統一規定;非大宗產品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農林特產按產品定稅率,有利於調節農業內部的比較利益,穩定農民的種糧積極性。

  優待和減免 ①農業稅的優待主要包括:對農業科學研究機關和農業院校的農業科學試驗用地一律免稅;對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用其他辦法擴大耕地面積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在一定時期內免稅;對在山地上重新墾殖或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定期減稅或免稅;對因興修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瞭單位面積產量的土地,按受益前的情況評定常年產量等等。②農業稅的減免分為災歉減免和社會減免兩類。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其歉收成數,減征或免征當年的農業稅。對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對革命烈士傢屬、在鄉的革命殘廢軍人及其他因缺乏勞力或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征收形式 中國的農業稅,除瞭農林特產全部征收貨幣外,按評產計征的糧、棉、油、麻、煙、糖等作物主要征收實物,並以征收糧食為主。征糧工作同糧、棉、油統購工作結合進行。納稅人依稅法規定義務繳納的實物,由商業、供銷等部門代財政部門接收,然後作價通過銀行將財政糧價款繳入國庫。這種實物征收、實物結算的辦法,對於國傢掌握農產品,特別是掌握糧食以及組織財政收入起瞭積極作用。

  1985年起,國傢著手改革農產品統派購制度。對糧食、棉花改統購為定購。其他農產品除個別品種外,也分別實行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在推進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農業稅征收制度也相應作瞭改進,即由原來以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