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指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以後,與經濟體制改革並行的財政體制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國營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改革,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稅制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財政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等。

  國營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改革 通過改革國營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擴大企業財權,增強企業活力。主要是:①國傢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配關系的改革。1978年國傢對國營企業試行企業基金制。1980年開始在部分企業試行利潤留成辦法。1981年對國營企業普遍實行幾種不同形式的利潤留成制。1983年1月和1984年10月,分兩步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在利改稅的同時,對部分企業和行業實行多種形式的盈虧包幹制度。1987年起在利改稅的基礎上,推行瞭多種形式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1988年開始在部分地區試行“稅利分流、稅後還貸、稅後承包”的試點。外貿企業從1988年起實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向國傢承包出口收匯、上交外匯額度和出口收匯基數內人民幣盈虧的承包辦法。國營農場從1979年起一直實行盈虧財務包幹辦法(見國營農墾企業財務包幹)。②折舊制度的改革。在國營企業提取的折舊基金分配上,從1978年起,50%留給企業,50%上交國傢財政;1985年將留給企業的比例擴大為70%;1986年起,全部留給企業。從1983年起,分期分批推行分類折舊的辦法,並適當調高瞭折舊率。③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制資金管理的改革。1985年起,允許為開發新產品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關鍵設備計入成本。1988年起,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經財政部門審批,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不超過1%的技術開發費。④改革資金撥款制度和管理辦法。從1979年起,國傢對某些企業的基本建設撥款改用貸款方式(見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有借有還。1983年7月起,企業流動資金由財政、銀行兩傢供應改為由銀行一傢負責。

  預算管理體制改革 通過擴大地方財權,進一步調動地方理財的積極性。主要是:1980~1984年對多數地區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幹”財政體制。在此基礎上,對民族自治地區和青海、雲南、貴州三省的定額補助每年遞增10%;對廣東、福建實行“劃分收支、定額上交(廣東)或補助(福建)、五年不變”的體制;對北京、天津、上海實行“收支掛鉤,總額分成,一年一定”的體制。1985年起大多數地區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財政體制;廣東、福建、民族自治地區和青海、雲南、貴州三省繼續實行原體制,但每年遞增10%的補助,分別於1987年和1988年取消。1988~1990年在原來“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體制的基礎上,實行六種不同形式的地方財政包幹辦法。另外,1984年開始進行建立鄉(鎮)財政的試點,並逐步完善鄉(鎮)預算管理體制。

  稅收制度改革 通過改革由過去比較單一的稅制,初步形成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征收的復合稅制,增強稅收的調控作用。主要是:①逐步完善流轉稅制。1984年將原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納入資源稅類),並建立瞭城市維護建設稅,在以後又開征瞭特別消費稅。②建立與健全所得稅制。1983年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1985年把原工商所得稅改革為集體企業所得稅;1986年建立瞭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1987年開征個人收入調節稅;1988年建立瞭私營企業所得稅。③建立與健全資源、財產特別目的和行為稅制。1982年後,陸續開征瞭燒油特別稅、建築稅、資源稅、城鄉土地使用稅、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筵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印花稅等。④建立與完善涉外工商稅制。除明確工商統一稅是適用於外商投資經營的涉外稅種以外,1980年開征瞭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1982年開征瞭外國企業所得稅;1991年兩種涉外企業所得稅合並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⑤改革與完善農業稅制。1983年進一步明確瞭對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范圍和辦法;1985年起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為主,並於1987年開征瞭耕地占用稅。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按照政府的社會管理者職能與所有者職能分離的原則,設立瞭國傢國有資產管理局,初步建立瞭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財政資金管理體制改革 對部分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試行貸款辦法;改革事業費管理制度,全面實行行政、事業經費預算包幹;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設置文教衛生科學事業周轉金;建立財政支農周轉金;建立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開辟利用外資和發行國債籌集財政資金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