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成立於1949年10月20日,總公司設在北京。

  沿革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最初隸屬中國人民銀行,1952年5月改屬財政部。1959年5月停辦國內保險業務,保留涉外保險業務,在隸屬關係上又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管理局國外保險業務處,對外仍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79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恢復開辦國內保險業務。機構設置上仍是“一個機構,兩塊塊牌子”。對內取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相應的機構名稱,對外仍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直屬國務院領導,在業務方面接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

  業務方針 積聚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防止災害損失,增進社會福利。

  業務范圍 ①經營各種保險、再保險業務;②向其他保險企業提供咨詢服務;③根據國傢授權,參加有關保險方面的國際活動;④國傢授權經營的其他業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國務院批準者外,法定保險、外幣保險、國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的保險以及國際再保險等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專營。

  職責 ①制定有關保險業務的制度、規章、條款及保險費率,經批準後組織實施;②經營國內保險、涉外保險、國際再保險業務;③代理外國保險公司的損失檢驗和理賠等業務;④辦理購置、租賃與該公司有關的動產和不動產及其轉讓業務;⑤領導和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外的保險機構和國外合資保險機構的業務;⑥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委托的其他業務等。

  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務院任命,日常經營活動由總經理負責。公司設有由7~9名監事組成的監事會,監事由國傢有關主管部門指派,首席監事由國務院任命。

  公司建制為總、分、支公司制,實行總、分公司兩級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分級管理。各分公司以30%的固定賠付率作為提留利潤的基礎。1987年試行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享保險收支辦法,地方財政可得到包括營業稅在內的60%以上的保險稅收。總公司在倫敦、紐約、東京、漢堡設有聯絡處或代表處,與120多個國傢和地區的1000多傢保險機構建立瞭業務關系。

  總公司下設辦公室、計劃部、人事部、國際業務部、農村業務部、城市業務部、人身險業務部、財務會計部、職工教育部、監察室、稽核室、計算中心、保險研究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