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1840~1949年間清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為行使國傢徵稅權力而設立的職能機構。中國在這一時期逐步形成瞭中央、省、市三級專業稅務機構。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清代後期(1840~1911) 中國在清代後期已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傢,海關主權喪失,關稅為外國控制,機構自成體系。由於歷史原因,鹽稅一向附屬於獨立的鹽務機構,田賦和其他稅收由地方官員兼管。。中央政府隻設名義上的稅務管理部門,各稅均由地方征收後解繳中央。

  中央稅務管理機構 在掌管國傢財政的戶部(1908年改為度支部)中,設有10個司,其中田賦司分管田賦和地畝的稽核;漕倉司分管漕糧的運輸和倉儲;稅課司分管工商各稅和海關稅、常關稅;管榷司分管鹽稅、雜課和土藥(鴉片)稅。各省由藩司兼管財稅,與戶部無隸屬關系。

  關稅機構 咸豐十年(1860),清政府建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辦理洋務,光緒二十七年(1900)改為外務部。其中設有榷算司管關稅、商務和郵政等。另設總稅務司,主管全國海關業務和關稅。各沿海、沿江口岸海關設稅務司負責征收關稅。總稅務司和各海關稅務司的權力均由外國人把持。

  鹽稅機構 中央設鹽政院專司考核全國鹽政,內設南鹽廳和北鹽廳。各省鹽務都由總督或巡撫兼管。為加強鹽政集中管理,宣統元年(1910)中央設督辦鹽政處,宣統二年改為鹽政院,在產鹽區設鹽務正監督,銷鹽區設鹽務副監督,負責督促鹽稅隨時解繳國庫,地方督撫不再管鹽政。

  地方賦稅機構 各省均由藩司(又名佈政司)兼管,由總督或巡撫負責。一般設督糧道管田賦,鹽法道和鹽運使管鹽務與鹽稅,課稅局管其他工商各稅。各縣由縣丞、主簿分別負責田賦、錢糧、征稅和戶籍等。各省征收厘金的機構,有的省稱牙厘局,有的省稱厘金局。

  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7) 清王朝覆滅,中華民國成立後的北洋政府時期,開始有瞭中央、地方分級管理的專業稅務機構。但軍閥割據大大削弱瞭稅務機構,尤其是中央稅務機構的作用。

  中央稅務機構 北洋政府成立後,在財政部中設賦稅司掌管田賦及其他稅收。各省也設立相應的下屬機構。設稅務處主管關稅,關稅機構大體沿襲清末舊制。設鹽務署統轄全國鹽務,另外根據“善後大借款”所訂條款,為保證作抵押的鹽稅收入,專設鹽務稽核機構主管鹽稅的征收管理,鹽務署署長兼任總辦,再由外國人任同等職位的會辦兼鹽務署顧問。

  其他稅收除厘金外仍襲清制,均由各省設專局征收,中央無力控制。另有少數新開征稅種,如印花稅、煙酒稅,在中央設專業機構統一管理。各省設征收處、局。

  省級稅務機構 北洋政府為消除清末財權分散之弊,曾把應征各稅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由財政部電令各省設國稅廳籌備處,征收除田賦、關稅、鹽稅和厘金以外的各項中央稅收,另設省財政司主管地方各稅。以後國稅廳籌備處與省財政司合並為省財政廳,隸屬財政部。凡財政部設立的稅務機構,各省財政廳一般也設有相應的省級機構。但中央財政部實際上無力控制地方軍閥稅收,各省自建的稅務機構仍然不少。

  國民政府時期(1928~1949) 1927年北伐戰爭勝利後,南京國民政府著手整頓稅收,表面上收回瞭關稅、鹽稅主權,劃分瞭中央稅和地方稅。至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前,已建成中央、省(市)和縣(市)三級專業稅務機構,抗日戰爭期間和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以後,為適應戰時財政和戰後局勢需要,又對稅務機構加以調整和改進,最後大體形成根據中央、省、縣分稅體制建立的三級專業稅務機構體系。

  中央稅務機構 分別掌管劃屬中央的各個稅種的征收管理,包括關稅、鹽稅、統稅、印花稅、煙酒稅、礦產稅和所得稅。抗戰勝利後,中央稅調整為關稅、鹽稅、貨物稅和直接稅4個稅系,財政部按上述系統設立相應的專業機構:

  ①關稅機構。關稅主權從1929年起陸續收回後,財政部設關務署掌管全國海關行政,下設海關總稅務司署負責關稅管理。沿江沿海各海關設海關監督公署及稅務司署分別主管關務與關稅征收。

  ②鹽稅機構。鹽稅主權收回後,財政部除設鹽務署主管鹽務外,仍保留一度廢除的鹽務稽核機構,以加強鹽稅管理。1937年,鹽務署改組為鹽政司,鹽務稽核總所改組為鹽務總局,既管鹽務,又管鹽稅。1945年,財政部鹽政司與鹽務總局合並為鹽政總局,各產鹽區設鹽務管理局,銷鹽區設鹽務辦事處,主管鹽務和鹽稅。

  ③貨物稅機構。抗日戰爭前,統稅、印花稅、煙酒稅屬中央稅,由財政部設稅務署統一管理。署內設總務,主計,卷煙稅,棉紗、礦產稅,麥粉、火柴、水泥稅,印花、煙酒稅6科。根據各省稅源大小和分佈情況,分省或數省劃區設置專業稅務機構。如統稅設區統稅局及所屬分局、管理所、查驗所等。1939年,原統稅、煙酒稅、礦產稅等合並為貨物稅,仍由財政部稅務署統一管理。

  ④直接稅機構。中國的所得稅於1936年開征後,由財政部內設的所得稅處主管,下設蘇皖、魯豫、浙贛、廣東、湖北、湖南、川康、滇黔、陜甘寧及福建等10個所得稅辦事處,分別實施稽征管理。抗戰勝利後,對財政部設直接稅署統一管理所得稅、遺產稅,同時兼管印花稅。各省相應設區直接稅局,隸屬直接稅署。1948年7月,行政院規定貨物稅、直接稅機構合並,財政部貨物稅署和直接稅署也相應合並為國稅署。

  地方稅務機構 對劃為地方稅種的田賦、契稅、營業稅、娛樂稅等,除在財政部內設賦稅司統一管轄田賦及督導各稅外,實際征收管理業務均由各省財政廳負責,授權各縣財政局(科)進行征收。

  抗戰期間為保證糧食供應,田賦於1941年起從地方稅改為中央稅,由財政部設田賦管理委員會主管,各省設田糧管理處,財政部賦稅司改為地方財政司,主管地方各稅,各省財政廳負責地方各稅的督導、考核,各縣(市)在財政局內設稅捐稽征處實施征收管理。田賦於1946年又劃回地方稅後,省、縣均設田賦管理處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