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國傢為加強成員國政治經濟合作而建立的貨幣集團。旨在防止美元危機衝擊,發展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經濟交往,以及在歐洲建立一個穩定的貨幣區,以推動歐洲經濟發展和貨幣一體化進程。1979年3月13日正式生效。

  產生 70年代,美國經濟衰落,對外貿易狀況急劇惡化,1971年8月宣佈美元停止兌換黃金,同年12月和1973年2月美元又先後兩次貶值,分別為7.89%和10%,引起西方外匯市市場的極度混亂。各國貨幣無法維持對美元的固定匯率,紛紛實行浮動匯率,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崩潰。當時,歐洲共同體多數國傢為瞭保持貨幣聯系,促進經濟往來,決定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貨幣仍實行固定匯率,規定一個固定比例,波動幅度不超過2.25%,對美元及其他貨幣實行聯合浮動匯率。開始參加的國傢有8個,即聯邦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等6個共同體成員國,以及瑞典、挪威兩個聯系國。英國雖然加入瞭共同體,但因英鎊不穩,繼續實行單獨浮動;愛爾蘭和意大利也基於同樣原因未能參加。1977年美元再次爆發嚴重危機,造成歐洲貨幣匯率的劇烈波動,直接影響聯合浮動制的穩定。面對這種形勢,共同體國傢決定進一步加強合作。籌建歐洲貨幣體系首先由歐共體執委會主席R.詹金斯於1977年10月17日在佛羅倫薩大學所作的關於重新發起經濟和貨幣聯盟的演說中提出,之後,執委會著手擬定重新發起貨幣聯盟的提綱,1978年7月在不來梅召開的歐共體首腦會議和同年12月在佈魯塞爾召開的歐共體理事會上進行協商,通過瞭關於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的決議。比利時、丹麥、盧森堡、聯邦德國、荷蘭和法國當即同意參加歐洲貨幣體系;意大利和愛爾蘭於同年12月宣佈加入;英國暫不參加,但同意實行保證英鎊對其他歐共體國傢的貨幣保持穩定匯率的政策。歐洲貨幣體系原定1979年1月1日實行,但由於法國與聯邦德國等成員國之間在農產品價格的貨幣補償金額問題上發生爭執而延期。後經反復磋商、相互讓步,才使決議於1979年3月13日開始生效。

  主要內容 ①創設歐洲貨幣單位,這是一個“貨幣籃子”(即一國在確定其貨幣匯率時,選擇若幹個國傢的貨幣作為一組貨幣,與其掛鉤,並以此作為計算和調整本國貨幣匯率的標準,這種被選用的一組貨幣被稱為“一籃子”貨幣),無現鈔但具備貨幣的各種職能,是歐共體國傢之間信貸計價、結算支付的計算單位,也是成員國外匯儲備的一部分。這是歐洲貨幣體系的核心,是由歐共體成員國貨幣加權合成的。每種貨幣所占權重主要根據各成員國的國民生產總值及其在歐共體內貿易額所占比重加權計算而定。歐共體委員會每天根據市場行情編制歐洲貨幣單位牌價。初期,歐洲貨幣單位與歐洲記帳單位相同,各成員國貨幣所占的比重,在歐洲貨幣體系實施後6個月內進行確定,之後,每隔5年調整一次;在5年期間,如果某種貨幣(包括英鎊)的加權數實際發生瞭25%的變化時,也可以要求調整。②規定在成員國貨幣之間實行固定匯率制,對非成員國貨幣實行浮動匯率制。但在成員國貨幣之間規定有中心匯率和圍繞中心匯率波動幅度的上下限各2.25%;對意大利裡拉的波動幅度上下限允許擴大到6%。如果某種貨幣的波動幅度超過瞭規定的限度,有關國傢就要采取措施加以糾正。③準備建立歐洲貨幣基金,以加強幹預市場和提供信貸的力量。這是歐洲貨幣體系擬用以取代歐洲貨幣合作基金而建立的貸款機構。按照計劃,它獨立於各成員國政府,由歐共體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委員會管理,向成員國提供貸款,幹預市場和穩定成員國貨幣的中心匯率,保證各成員國國際收支平衡。根據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的決議,各成員國應繳納其黃金、外匯儲備的20%作為歐洲貨幣基金,總額初定為250億歐洲貨幣單位,其中140億用於短期信貸,110億用於中期財政信貸。每個成員國都有一定的貸款配額。由於各成員國意見不一,建立歐洲貨幣基金的計劃尚未實現。

  除1979年歐洲貨幣體系建立時參加的8個歐共體成員國外,1989年6月19日西班牙正式加入,截至1991年3月底,在歐共體12國中,尚未加入該體系的有英國、希臘和葡萄牙。歐洲貨幣體系對穩定成員國貨幣匯率、抵消美元波動的影響、加強歐共體內部貿易往來,以及進一步發展和推進歐洲經濟一體化等方面,都起到瞭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