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業收入或土地面積為課稅物件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傢參與農業收入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形式。

  中國的農業稅沿革 中國按畝計征的田賦,始於春秋魯宣公十五年(前594),史稱初稅畝。經過秦漢的“田租”、晉隋的“戶調”、唐代的租庸調和“兩稅”、宋代的“兩稅”等階段,到瞭明王朝便建立瞭一套相當完備的農業稅收制度。清代繼承明制。1911年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及南京國民政府又又先後沿用清制,除瞭適應幣制的需要實行過“廢兩改元”以外,其餘沒有什麼改變。

  田賦是以土地為征稅對象的財產課稅。把土地分為田、地、山、蕩四類,按照各類土地的等級(一般分為三等九則)分別確定每畝稅額。不管納稅人占有田地數量的多少,對田連阡陌的大地主和隻有立錐之地的貧苦農民都用同樣的稅率,保護瞭地主階級的利益。田賦征收機構歷來被地主階級把持,使得地主可以通過“飛酒”、“詭寄”等形式把田賦負擔轉嫁給農民,因而普遍存在地主階級“有田無賦、田多賦少”和勞動農民“無田有賦、田少賦多”的極不合理現象。在漫長的封建時代,田賦一直是歷代封建王朝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清康熙六十年(1721),各種形式的田賦收入總額達3445萬餘兩白銀,占國傢財政收入的80%以上。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關稅、厘金增加,清政府舉借外債,田賦的比重逐漸下降。但是田賦的附加稅,從明末加派“三餉”起就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清末到中華民國時期形成瞭“附加重於正稅,攤派苛於附加”的局面。沉重的賦役負擔是農村經濟凋敝、農民生活貧困的根源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全國范圍內廢除瞭過去的苛捐雜稅,在揚棄舊田賦和總結革命根據地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瞭適應國情需要的新型農業稅收制度。其主要原則是:

  ①國傢利益與農民利益兼顧的原則。指在確定全國農業稅征收任務和安排農民負擔時,既註意國傢的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又註意農民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既考慮到國傢建設資金的需要,又照顧到農民的生產、消費需要和承受能力。1953年抗美援朝戰爭勝利結束,國傢財政經濟狀況好轉後,決定不再增加農民負擔,實行農業稅穩定負擔、增產不增稅的政策,借以休養民力。這一政策的執行,大體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1953~1957),穩定在1952年的實征351.9億斤(細糧,不包括地方附加,下同)水平上不再增加,規定穩定三年,實際穩定瞭五年。第二階段(1958~1960),提出穩定五年,因1958年受浮誇風和高征購的影響,農業稅征收指標增加瞭,實際隻執行三年。第三階段(1961~1978),是在1961年大幅度調整農民負擔基礎上的穩定。1961年調整後的農業稅征收額為222億斤,比1958年減少44%。穩定時間開始規定為三年,由於農業發展緩慢,實際執行瞭18年。第四階段(1979~1991),貫徹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關於加快發展農業生產的決定精神,進一步減輕貧困地區的農民負擔。1979~1982年,實行農業稅起征點的辦法,全國共減免農業稅185.4億斤。由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和穩定負擔政策的實施,農民的農業稅負擔逐步減輕。全國農業稅實征稅款(包括附加)占農業實際產量的比例,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為13%,第七個五年計劃時期已降到3%以下。

  ②稅負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收入多的多負擔,收入少的少負擔,收入極少缺乏負擔能力的不負擔,做到與他們的經濟水平相適應,大體平衡,公平合理。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廣大新解放區還存在封建的土地關系,為瞭調節剝削者的收入,國傢實行瞭差額較大的全額累進稅率。土地改革後,地主經濟被消滅,富農經濟被削弱,國傢相應調整瞭征稅辦法,改行差額較小的全額累進稅率。全國實現農業合作化後,處理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主要是解決農民之間、集體經濟之間、地區之間、作物之間的合理負擔問題。為瞭適應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1958年6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在廢除累進稅的同時,采用瞭地區差別比例稅率。中央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縣,分別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自上而下規定瞭不同的平均稅率。縣對各納稅人又分別根據他們的經濟情況,規定瞭不同的適用稅率。這樣,通過稅收的調節,不僅把級差收益的部分收歸國傢所有,而且促進瞭農民內部的關系協調和生產發展。

  ③鼓勵農業增產增收的原則。體現在多方面,其中主要是按照常年產量征稅。常年產量是按土地一般自然條件和當地經營情況,經過民主評定的標準產量。這種產量水平,一般比正常年景的實際產量低一些,而且一經評定,幾年不變。在規定的年限內,納稅人經辛勤勞動、改善經營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增加;反之,怠於耕作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也不予降低。這樣有利於農民精耕細作,提高單位面積產量,鼓勵采用新的農業生產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改造。1958年全國農業稅的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5.5%,1990年各地實際執行的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9%,而農業稅占實際產量的比例還不到3%(見農業稅常年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