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固定基數,超購加價”的簡稱。社會主義國傢對集體生產單位和農民交售的統購農產品超過統購數量部分採取的加價獎勵政策。是農產品計畫價格的一種形式。超購加價的品種和幅度根據不同時期的政策要求,由國傢統一規定。

  農產品超購加價政策始於1960年。當時中國國民經濟正處於暫時困難時期,農業生產發展緩慢,農產品供不應求,價格偏低,不能普遍提價。為瞭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增加農產品收購量,保證市場供應,國傢首先對糧食實行超購加價獎勵。。當時規定以生產隊為單位,對人均全年向國傢交售商品糧超過規定標準(各地分別為100斤、200斤、300斤)的部分加價10%。1961年糧食統購價格提高,超購加價相應取消。1965年規定,糧食征購任務一定三年不變,對於超產超購的糧食,凡人均全年向國傢交售商品糧超過100斤的部分均加價12%。1966年糧食統購價格提高17.1%以後,超購加價再次取消。1971年,糧食征購基數改為一定五年不變,超購部分加價30%。1972年,食用植物油比照糧食超購加價辦法加價30%。1979年,糧油超購加價的幅度由30%改為50%。棉花也實行瞭超購加價,加價幅度為30%。1985年以後,隨著農產品統購制度的取消,農產品超購加價也被取消,已經形成的這一部分加價收入納入合同收購的比例價格當中。

  中國實行農產品超購加價政策,對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糧、棉、油增產,改善市場供應,增加農民收入等起瞭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①由於收購基數一般是按前3年或前5年的平均交售量規定的,而且一定數年不變,同一農產品在老區與新區、商產區與低產區基數相差很大。商品率高的老產區,基數大,超購數量少,加價少;商品率低的新產區,基數小,超購數量多,加價多,從而形成地區之間、鄉村之間、農民之間收益嚴重不平衡。②某些單位和個人完不成收購基數,便采取欺騙手法賺取國傢加價款。1985年改革瞭農產品統購制度,取消瞭超購加價,改為按比例計價。

  蘇聯在1991年解體以前普遍實行農產品超購加價,將其作為一項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和增加農產品收購量的價格措施。蘇聯從1965年起對農產品規定固定收購計劃,5年不變,對超計劃收購的小麥、黑麥等加價50%,1966年開始對種植業所有產品都實行超購加價。1970年對畜產品實行超購加價,加價幅度為50%。1975年和1976年分別對籽棉、葵花籽加價50%。蘇聯的超購加價政策雖然曾發揮過積極作用,但也產生有與中國相類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