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要辦理外貿、外匯信貸業務的國傢專業銀行。

  沿革 中國銀行的前身是1905年成立的戶部銀行,1908年改稱大清銀行,1912年1月由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批準,在大清銀行的基礎上改建為中國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能。1928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重建中央銀行,改組中國銀行為特許的國際匯兌銀行。總管理處設在上海。

1943年竣工的中國銀行大廈,為當時上海最高建築

  1949年5月總管理處遷至北京,同時成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國外業務管理局。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指定其為國傢特許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的外匯專業銀行。1979年3月,國務院批準中國銀行為國務院直屬的國傢外匯外貿專業銀行,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

  職能 ①負責統一經營國傢外匯儲備,辦理國傢外匯收支,代理國傢向國外籌資;②經營一切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主要包括貿易和非貿易國際結算、外貿人民幣信貸、出口產品生產企業貸款、外匯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三資企業信貸業務、出口賣方信貸、買方信貸和進口買方信貸、賣方信貸、國際銀團貸款、商業貸款、信貸投資、信托放款和租賃業務,經營和接受委托經營外匯、國際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買賣,吸收外幣和人民幣存款,辦理對外擔保和對外咨詢等;③根據國傢授權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委托,與外國政府和中央銀行簽訂協議,參加國際金融活動。

  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由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常務董事和董事若幹人組成。設有監事會,由首席監事一人和監事若幹人組成。董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和行長、副行長均由國務院委任。

  總行下設辦公室、人事部、總務部、綜合計劃部、國際業務部、海外行管理部、資金部、信貸一部、信貸二部、財會部、國際清算部、營業部、信用卡部、電腦部、總稽核室、監察室、教育部、信托咨詢公司、國際金融研究所等。

  中國銀行在國內外設有眾多分支機構。在港澳地區的中國銀行集團(簡稱中銀集團)是中國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廣東省銀行、新華信托儲蓄商業銀行香港分行、中南銀行香港分行、金城銀行香港分行、國華商業銀行香港分行、浙江興業銀行香港分行、鹽業銀行香港分行、寶生銀行、華僑商業銀行、集友銀行、交通銀行香港分行以及一些中國銀行的附屬公司組成。其中廣東省、新華、中南、國華、金城、浙江興業、鹽業7傢銀行在國內註冊,除中國銀行在廣東省銀行持有較大股份外,其餘6傢均為中國銀行全資附屬企業。交通銀行香港分行受其總行領導,但仍屬於中銀集團成員。其餘幾傢銀行在香港註冊,但接受中國銀行領導。中國銀行港澳管理處是中銀集團的領導機構。   在香港,中銀集團是僅次於匯豐銀行的第二大銀行集團,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是澳門資金實力最雄厚、分支機構最多、業務量最大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