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秦、漢至隋代的宮廷音樂機構。後世亦指有關音樂文學的體裁。

  秦、漢間的樂府建置 樂府建置始於秦代、與“太樂”並立,分屬內廷掌管。根據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及1977年始皇陵出土的錯銀“樂府”鐘。梁劉勰、唐顏師古、宋郭茂倩及鄭樵,皆據《漢書·禮樂志》:“至武帝定郊祀之禮……乃立樂府,采詩夜誦”之說,把“乃立樂府”解釋為始創樂府的建置。宋王應麟、清何焯等曾據漢惠帝二年年的史料提出異議,實則《史記·樂書》與賈誼《新書》亦早有武帝以前的有關樂府記述。今人以為樂府始創於秦,漢初因襲之,漢武帝立樂府,應解釋為樂府機構的大規模擴建。

  哀帝罷樂府與晉、隋間的太樂樂府 公元前7年,漢哀帝裁撤樂府官,下詔:“其罷樂府官。郊祭樂及古兵法武樂,在經非鄭衛之樂者,條奏,別屬他官。”對於這一史實,有“罷”(停辦)、“省”(精簡機構)兩種解釋。《漢書·禮樂志》明確記述,當時的樂府員工,經過裁減,餘下47%,並入太樂機構。晉、隋間,有“太樂樂府”之名;《隋書·音樂志》鄭譯樂議討論“三聲並戾”、“三聲乖應”問題,前稱樂府,復稱太樂,可見這一時期樂府與太樂仍為同一機構。

  唐代在大樂署之外,無樂府之名,另設教坊與梨園。此後就不再有樂府機構的設施。

  樂府與雅、俗樂的關系 漢初樂府令夏侯寬為《安世樂》“備其簫管”,屬雅樂的禮儀活動,其樂實為當時民間俗樂的“楚聲”。武帝時,李延年更用大量的民間俗樂從事郊祀禮儀活動。晉、隋間太樂樂府用“清商音律”。至唐代,大樂署仍然兼管雅、俗樂。這些史實說明中古以前,太樂或樂府作為音樂機構與它們所管理的音樂之間,並無嚴格的雅、俗界限。太樂或樂府作為宮廷機構,所掌音樂的種屬往往與君主的好惡有關。君主中有為的創業者如漢高祖、漢武帝、唐太宗,都是思想豁達,不拘泥於雅、俗之見的;隋文帝有所偏頗,但他所提倡的“華夏正聲”,實為南朝“清商樂”,不過是以前代俗樂為雅樂罷瞭。王運熙《樂府詩論叢》以為太樂掌雅樂而樂府掌俗樂的分立二署之說,是宋代以後雅、俗異流思想的反映,實以後代制度推論前事。

  樂府與樂府詩詞 音樂文學的史料中以樂府借稱樂府詩詞,已成通例。最是出現這種用法的是梁劉勰的《文心雕龍·樂府第七》。至宋代,郭茂倩編《樂府詩集》,用樂府二字來概括入樂的詩歌。再晚,某些文人將套用歌詞體式的不入樂的詩、詞、曲亦皆名之為樂府,則是名詞的混用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