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有關音樂教育的實踐及其理論的科學。它是介於教育學與音樂學之間的邊緣學科,涉及範圍廣,20世紀才初具規模。

  概述 音樂教育及其有關理論的研究由來已久,在西方,古希臘人曾將教育分為“穆西克”(mousike原意為繆斯女神的事務)與體育兩大類。前者包括各種文藝,指對心靈的教育;後者是對肉體的教育。如柏拉圖(約西元前428~約前347)主張音樂教育除瞭註重道德和社會目的之外,還要把人人教育成美和善的,這種理論強調瞭音樂的道德倫理作用,後人稱之為音樂倫理學說。中世紀的天主教所舉辦的各種學校教授“七藝”(文法、辯證法、修辭學、幾何、數學、音樂、天文學)以便更好地為天主教服務。13世紀以後的歐洲大學則將音樂與數學、幾何、天文學並列為4門科學。文藝復興以後的西歐大學仍然保持瞭這個傳統。在專業音樂教育方面比較活躍的是培養合唱人才的歌唱學校,其前身可追溯到羅馬的聖歌學院。對音樂教育起重大推動作用的是18世紀啟蒙運動的思想傢 J.-J.盧梭(1712~1778),他在小說《愛彌兒》裡提出瞭美育是為瞭全面發展人的才能的新概念,擺脫瞭宗教的束縛,並主張要從小加強音樂教育。19世紀初瑞士的J.H.裴斯泰洛齊(1746~1827)則強調在普通學校中應充分教唱民族歌曲,認為音樂具有倫理價值,對兒童的性格形成有良好影響。他的學說在德國、奧地利頗受重視。美國在1830年後也引入瞭他的觀點。

  在中國,音樂教育也同樣很早就受到重視。在周代已有大司樂、樂師、樂正、大司徒等官職,都與音樂教育有關,並且“禮”與“樂”並重,作為一種制度起著鞏固統治政權的作用。其教學內容也頗多,有樂德、樂語、樂舞和小舞等等。先秦時期在儒傢強調音樂的社會作用的理論倡導下,音樂被列為“六藝”(禮、樂、射、禦、書、數)之一。在漢代,繼承瞭秦代制度,建立瞭“樂府”,主管專業人才培養工作。在唐代則設有“梨園”和“教坊”,直屬宮廷管轄。還另設有“大樂署”專事訓練由各地征調來的“樂工”。在唐玄宗時,梨園設有“小部音聲”,訓練15歲以下的兒童,這當是中國最早的兒童專業音樂教育機構。宋代除宮廷仍設有教坊之外,南宋的民間藝人還按不同專長各有“社”、“會”的專業組織,進行傳藝。元、明仍繼設教坊機構,到清代則改為“樂部”,至於民間音樂的傳授、教育方式,則基本上以藝人組班傳授或私人教授為主。19世紀以後,受西方影響,中國的音樂教育出現瞭變化。20世紀初,蔡元培(1868~1940)大力提倡美育,著名的音樂教育傢如蕭友梅、黃自等,對培養專業人才方面作出很大貢獻。抗日戰爭時期,延安的魯迅藝術學院也培養瞭一大批革命的音樂工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音樂教育又取得瞭新的進展。

  音樂教育包括一般普及音樂教育及專業音樂教育,前者屬於普通學校中的藝術教育范疇,後者則培養專門人才。兩者的內容大都包括審美教育理論及技能教育實踐,隻是要求不一樣。因此,音樂教育學的研究大抵也從這兩方面入手,即:①音樂教育的實踐方面。包括各種學校的教育課程設置、音樂教學法以及專門課題,如兒童音樂教育、殘疾兒童音樂教育等。②音樂教育的理論方面。包括音樂教育哲學、音樂教育史、比較音樂教育、音樂教育心理學、音樂教育社會學等等。

  音樂教育課程 研究不同學校、不同年級的課程安排,包括課程設置、教學要求、目標、授課順序、進度、講授方法等等。一般來說,通過各國音樂教育課程的比較,往往能起到取長補短的作用。

  音樂教學法 因不同學校、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教學內容而有差異。但總括來看,可以分為如何管理學生及如何進行教學(包括指導及訓練)兩個方面。課堂教學與其他學科的教學法並無太大差異,但具體執行時則要結合專業(器樂、聲樂、理論)、班級情況(集體、小組、個別)等而有所不同。

  兒童音樂教育 音樂教育中重要的一環。目前認為卓有成效的兒童音樂教學法已有4種:①科達伊教學法。強調兒童對節奏的感覺,從而引入對音樂的全面感受;②奧爾夫教學法。在強調節奏的同時,要求兒童通過自己的有意識形體活動,如演唱、演奏等來感受音樂;③雅克-達爾克羅茲的 “優律動”訓練體系(又譯體態律動),要求學生在聆聽感受音樂的同時,將身體作為樂器,按音樂作出具有不同幅度及力度的律動;④鈴木教學法。對幼兒不教識譜,先通過聽覺學習演奏,最後才教以識譜的方法。此外,60年代中葉,美國出現瞭稱為“綜合音樂感”的教學法,通過對音高、節奏、音色、旋律、和聲、力度、曲式等方面的訓練來培養兒童的音樂才能。目前美國各音樂學院大抵設有此課程培訓學生。

  音樂教育哲學 從哲學特別是從藝術教育觀方面來研究音樂教育的根本方針、原理及指導原則。藝術教育觀的確立取決於對音樂的認識,包括對音樂的價值、音樂的社會功能、培養何種音樂人才等的看法,這方面一般涉及哲學、美學、社會學的問題,在歷史上散見於各種著作之中,觀點也因人而異。

  音樂教育史 研究音樂教育實踐及理論的歷史,是音樂教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以來出現瞭一些分國史及通史著作,如G.舒奈曼《德國學校音樂史》、E.比爾格《美國公立中學音樂史》、W.庫恩(1883~1963)《音樂教育史》、供田武嘉律《世界音樂教育史》、O.裡默爾《音樂教育史》等。

  比較音樂教育 最初隻是音樂民族學中的一個部分,以研究各民族的音樂教育為主,後來逐步發展為對世界各國音樂教育的調查、比較、評價的專門學問。1961年,國際音樂教育協會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瞭比較音樂教育的基本概念,進行比較的內容、技術及方法等問題,以後又陸續出版瞭有關的論文集。

  音樂教育心理學 從心理學角度來研究音樂教育中人們的心理活動,包括學生在學習音樂技能時的心理活動,在音樂欣賞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等,從而找出一定的心理規律,用以指導教育活動。格式塔心理學派對音樂教育活動比較感興趣,曾有不少專題論文。

  音樂教育社會學 研究社會與音樂教育的相互關系,如音樂教育的社會功能,社會制度與音樂教育的關系,音樂教師的社會地位等問題。它屬於音樂社會學的范疇,1950年以後,有獨立成為一門邊緣學科的傾向。